规范用语须慎行

2014-05-29

  ◆张松文   
    常常听到有人这样说“人大最讲程序”,这话听起来顺耳,细想起来却不够严格。实际上,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容广泛,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人大用语错误、不规范的问题。为体现人大工作的严肃性、程序性、法律性和规范性,笔者根据人大工作实践,将日常工作中较常见、易混淆的用语摘出,并予辨析。不当之处,请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一、“人大”与“人大常委会”。“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简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二者不可混淆。很多人误以为“人大”就是“人大常委会”,这是错误的。
    二、“人大常委”。这个称谓经常听到,之所以这样称,是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不了解造成的。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而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不是从委员中产生的,也就是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不都是委员。“人大常委”的由来很大程度是随口借鉴“县委常委”的称谓而衍生的,希望大家不要凭经验而生“人大常委”这样的称谓。
    三、“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这句话太熟悉了,但经斟酌,也会有不当之处。如果是县长作报告,这样的说法,无可非议,如果是副县长或政府组成人员作报告,应当这样说:“受某某县长委托,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如果是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作报告,应当这样说:“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四、“例会”、“年会”的说法,大家经常听到。《地方组织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大家习惯上称之为“年会”,“年会”实质上指的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三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习惯上称之为“例会”,“例会”实质上指的是“人大常委会会议”。
    五、错把“人大代表”称为“人民代表”或“代表”。“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代表法》第2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严格的、民主的、法定的程序选举产生,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职务。“人民代表”是指普通人民群众代表,是一定范围内针对某一事项由人民群众公开推荐、为他们说话的“代言人”,无须依法产生,不具有法律效力。“代表”在特定语言环境下可以指“人大代表”,也是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对人大代表的习惯性称呼。其实,“代表”的涵义比 “人大代表”、“人民代表”都要广泛,可以是党代表,可以是工会代表,可以是妇女代表,也可以是部门代表等等。因此,不能把“人大代表”称为“人民代表”或“代表”。
    六、“县人大主任、副主任”、“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同是人大,为何县级以上人大称“主任、副主任”,乡(镇)人大称“主席、副主席”呢?经常有人这样问。“县人大主任、副主任”这种称谓本身也不规范,应该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地方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主任。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因此称“人大主任、副主任”是不对的,规范称谓应是“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而《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1-2人,所以,“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是法律规定的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