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知识人大代表知识(二)

2014-07-28

    ★代表法对人大代表职务是如何规定的?
    代表法总则对人大代表职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职务都是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二是规定人大代表职务的性质和地位,即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三是规定了人大代表职务的作用,即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四是规定了人大代表职务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包括在人大会议期间若干权利和其他一些保障权利,包括在人大闭会期间参加活动、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义务等。五是规定了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内涵,即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受法律保护。代表职务不能自我放弃。代表在闭会期间作为公民个人的活动,则不属于执行代表职务。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在其任职期间都有个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问题。社会上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要尊重和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说代表职权或者权利的行使有三种情况:一种是人大代表全体行使的,如出席会议、表决;一种是部分代表行使的,如提出议案、有关职务人选、质询、罢免、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临时召集人代会;第三种是代表个人行使的,如审议、询问、持证视察、约见、列席会议、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什么是人大代表视察、如何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是代表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一项重要活动。代表视察是了解和检查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单位工作情况,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方式。视察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并为开好代表大会会议做准备。同时,推进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的工作。代表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根据人代会将要审议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法律或者法规的实施情况,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了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等。
    人大代表视察一般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集中视察。这是由人大常委会有组织进行的视察,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年末或者下半年的某个时间。视察的重点是要突出党和国家或者地方本行政区域当前的中心工作、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视察内容应当听取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选择被视察单位应当兼顾不同类型,便于代表全面、客观地了解真实情况。视察时,代表可以请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在集中视察时,如果认为有些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或者比较紧急等,可以通过安排视察的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部门协助联系,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给予必要的说明和回答。实践中,一些地方实行了代表小组在代表选举单位的范围内进行视察,根据要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也要给予支持和协助。
    二是持证视察。代表法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持证视察应当注意:随身携带代表证,以证明身份;就地就近,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结合工作,在自己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范围内进行视察。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了解和掌握代表代表持证视察的情况。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实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这是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
    ★什么是人大代表专题调研、如何进行专题调研?
    专题调研是代表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代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专题调研的过程和视察一样,也是代表知情知政,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过程,特别是酝酿、准备、起草并提出代表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
    专题调研由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并组织,一般于每年年中进行一次。专题调研题目由人大常委会拟定,也可由代表根据国家或者本行政区域工作的大局和实际情况确定。除了要把握大局、服务中心外,确定题目时还要具体注意结合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中涉及的问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向常委会报告或者汇报中反映的问题、代表提出的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集中又未解决的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媒体关注的某些问题等。
    代表专题调研与代表视察的区别在于,一是内容更加专一,突出专题,突出某个方面或者某些方面;二是目的更加明确,主要是为了提出高质量的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准备,形成的对策建议供有关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决策时参考;三是参加人员更加有实际的考量,常委会直接组织有关代表对相关重点专题集中调研,或者代表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参加某个方面或者某些方面的专题调研活动;四是一般还有总结座谈、起草调研报告这一阶段的工作,要求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回复专题调研报告研究处理的情况。
    无论是代表视察还是代表专题调研,都要突出重点,深入实际和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要注意克服形式主义,注重实效。
    代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根据这条规定,向代表提供反馈意见的,可以是承办的机关、组织,也可以是本级人大常委会,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人大代表如何参与常委会的有关活动?
    代表参与常委会的有关活动,有助于提升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质量,提升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水平和效率。要扩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搞好有关的组织工作。
    1.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主要是检查和监督法律或者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解决法律或者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参加执法检查的代表,要了解执法检查活动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尽快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或者法规和政策,收集相关法律或者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做好参加执法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参加执法检查活动中,要深入基层、实际和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法律或者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并积极发表意见,确保执法检查的实际效果。
    2.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法律规定,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上级或者本级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上级人大代表可以列席本级人大会议等。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一般是根据代表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职业、代表参加专题调研活动以及代表要求等情况,来确定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应邀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在参加会议前,应当在当地就参加重点审议的法律或者法规草案以及工作报告等进行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深入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准备审议发言。在列席会议时,以负责、认真的态度来提出审议意见。
    3.应邀参加常委会的其他有关活动。这包括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规划、计划和年度工作安排时,组织听取代表的意见;审议重要的法律或者法规草案,印发有关代表征求意见;到基层视察、调研,听取在当地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参与专门委员会的立法调研、工作调研等活动。闭会期间代表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等的办理工作,人大常委会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参加。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代表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一方面为代表知情知政创造机会,另一方面也是为进一步加强常委会和代表的联系,充分代表的作用,同时也提升常委会的工作水平。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做好有关协调、组织、服务和保障等工作。
 
(摘自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