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科技腾飞插上翅膀——《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通过一审

2014-07-28

◆ 武晓畅
    科技进步促进社会发展,改变人类生活。在新科技革命时代,科技功能体现的尤为明显,影响范围更为广泛,创新驱动发展已经是城市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曾指出,全党全社会都要充分认识科技创新的巨大作用,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面向未来的一项重大战略实施好。而洛阳市作为国家首批创新型试点城市,中原经济区规划的区域创新副中心城市,创新资源的数量和质量都位居全省前列,如何引导各类创新资源最大程度发挥好作用,法制保障是关键。2014年6月27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通过第一次审议。《条例(草案)》在什么样的背景下起草的?它在促进和保障科技创新方面有哪些亮点?让笔者为您一一细说。
 
《条例(草案)》的起草背景
 
  洛阳市现行有效的科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有两部。一部是1997年6月26日洛阳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28日经河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一部是2012年10月25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1月29日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的《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洛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自1997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洛阳市的科技投入工作,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带动科学技术创新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了全面修订,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河南省也出台了《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对地方科技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洛阳市于2012年10月份也出台了《关于加强科技创新深化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的意见》。《洛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规定又较为单一,不能充分满足全市科技创新工作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全国强调“创新驱动发展”的大背景下,亟需要重新再立一部新法规,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
 
《条例(草案)》的主要亮点
 
  近年来,洛阳市委、市政府制定了产学研融合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金融结合、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和培养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条例(草案)》在修订过程中,一方面牢牢把握《科技进步法》的立法精神和《科技进步法》确立的目标、原则等各项规定,一方面结合洛阳实际,着眼于推进科技兴市进程、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立法充分体现了洛阳的地方特色。立法修订过程中还充分吸纳了先进地市科技立法的成功经验,针对当前制约我市科技进步的制度性问题,进行了一些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创新。概括起来,有以下几大亮点:
  一是《条例(草案)》是一部纲领性法规。《条例(草案)》结合洛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基于从制度上解决科技进步中存在问题和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洛阳科技发展战略,突出强调了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从科技投入、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产学研结合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资源共享、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科技金融与保险等方面对我市科技创新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为我市下一步制定《洛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洛阳市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等科技地方性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企业技术创新是生力军。为鼓励企业增加科学技术投入力度,《条例(草案)》第二章第八条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研究开发费用应当占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科技型企业每年研究开发费用应当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以上,其他企业每年研究开发费用应当占企业销售收入的1%以上;研究开发费用达不到比例要求的企业不能承担市级科技、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创新、知识产权等计划项目;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依法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政府也加大对企业创新的扶持力度,第九条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创新型企业培育机制,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居于先进地位、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创新活动给予资助。国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可以优先享受市人民政府的支持政策。
  三是搭建科技创新平台,吸引高科技人才。科技的不断进步不仅需要激励机制,还需要有适合创新的平台和人才的支撑。《条例(草案)》采取多种措施,努力使洛阳成为创新型企业和人才的集聚地。《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业布局等需要,确立科技创新的先行先试区,支持其建立科学管理体制和高效灵活的创新机制,在股权激励、股份报价转让等政策方面先行先试,推动其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第二十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多元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先安排孵化器新建或者扩建项目的用地计划指标;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孵化器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的创新活动。第二十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和实施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对符合条件并在我市发展创业的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给予一定金额的创业启动经费、创业贷款贴息、办公用房补贴和安家费补贴;在户口迁移、居住证办理、医疗保障、配偶安置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四是建立保障科技进步的长效机制。科技的进步还离不开持续、稳定的投入。为保障科技投入力度,《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洛阳将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的多渠道、多层次科学技术投入体系,到2020年全社会研究开发费用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3%,此后形成稳定的增长机制。每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用于科学技术资金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其中,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支出应当不低于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3%,县(市、区)级财政每年安排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支出应当不低于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2%。第四十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科学技术进步考核制度,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绩效评价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条例(草案)》在修改完善后,还将经过市人大常委会的第二次审议,最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我们充分相信,未来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洛阳的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将插上腾飞的翅膀,科技创新将成为洛阳建设名副其实的中原经济区副中心城市征程中的强大动力,洛阳人民的生活将会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