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历程 生动的实践

2014-09-23

洛龙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马成信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举行,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确定。1979年7月1日,在庄严的北京人民大会堂,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我国地方政权组织体制作出重大改革,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这是我国政权建设的重要进步,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我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也是从零起步,从小到大,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55年来,特别是30年来,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推进依法治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辉煌业绩,她的发展历程已成为我区政治文明进程中最生动的实践。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区的建立与发展
    (一)建国初期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形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洛龙区的前身是洛阳县。1949年1月16日,洛阳市、县合并,1月21日,洛阳市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到会各界代表23人。会议听取了洛阳市首任市长兼洛阳县长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和中共豫西一区地委书记兼中共洛阳市委书记所作的关于洛阳建设的报告,选举市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1949年11月,洛阳市县人大分设。12月28日召开洛阳县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1951年5月召开了洛阳县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次年12月,召开洛阳县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了第三届洛阳县人民政府委员会。
    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相比有两个不同的特点:一是出席会议的代表是由各县人民协商产生的,其中一部分是由人民政府邀请的。二是各界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它是人民政府联系群众和传达政策的协议机关和咨询机构,它不是政权机关,只有在它行使了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时才成为过渡性的临时机关。
    (二)郊区第一、二、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1956年1月27日,成立洛阳市郊区人民委员会,同年3月27日至29日,召开了洛阳市郊区第一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出席大会代表194名,大会听取了关于郊区人民政府1955年至1956年春工作总结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选举产生了由17人组成的洛阳市郊区首届人民政府委员会。同年12日,召开郊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出席大会代表170名,会议听取了郊区人民委员会关于1956年度工作总结和1957年工作部署和意见的报告,选举产生了由19人组成的郊区第二届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958年4月召开,出席代表160名,会议听取了中共洛阳市郊区委员会工作报告和郊区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郊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郊区1957年度财政决算和1958年度财政预算报告,选举产生了由19人组成的郊区第三届人民委员会。
    (三)停滞与瘫痪中的区人民代表大会
    从1958年下半年开始到1979年这20多年的时间里,我区人民代表大会处于停滞与瘫痪阶段。
    1958年11月至1965年这7年内,郊区建制两次撤销,又两次恢复。由于建制频繁变更,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未能如期召开,但按有关惯例,依旧保留了该届序列。1962年6月,郊区人民委员会恢复后,于次年5月召开了郊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出席代表290名,大会传达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精神,听取和审议了郊区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了郊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选举郊区人民委员会正、副区长和委员,选举郊区人民法院院长;选举出席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66年5月,因文化大革命开始,人大组织瘫痪。被迫终止活动。1968年3月,成立了党政合一的郊区革命委员会,一直延续到1980年。
    (四)恢复与进一步发展完善中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1980年8月,撤销郊区革命委员会,成立洛阳市郊区人民政府,恢复了区人民代表大会。1980年8月30日至9月6日,召开了郊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听取了郊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选举了郊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选举了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21人,组成了郊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地方建立了人大常委会,是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运作经常化制度化,特别是立法、监督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它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地方国家权力,当家作主,意义重大。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大大加强了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大大加强了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从1980年8月召开的郊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到2007年3月的洛龙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前后进行了8次换届。
    (五)区划调整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名称变更
    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郊区建制撤销,成立洛阳市洛龙区。2001年2月20日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洛阳市郊区更名为洛阳市洛龙区后相应机构更名及组成人员职务顺延的决定》,洛阳市郊区人大常委会更名为洛阳市洛龙区人大常委会;从2001年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开始,洛阳市郊区人民代表大会变更为洛阳市洛龙区人民代表大会,其届次顺延。
    二、取得的成就
    (一)为地方政权的确定奠定了基础
    建国初期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形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从1949年1月到1953年,先后召开了三届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地方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听取了政府工作报告。会议决议要求开展剿匪反霸、发展生产运动、实行土地改革、民主运动、镇压反革命、巩固互助组、开展“三反运动”等工作,为地方政权的确立,恢复发展生产作出了贡献。
    (二)确立开建地方政权
    郊区第一、二、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特别是第一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郊区地方人民政权确立。经过多次会议的召开,听取了政府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政府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决定了当时的中心任务和工作,使地方政权走上了逐步发展的轨道。
    (三)完善机构,建章立制
    区人大常委会建立后,最初设立了办公室。1987年,增设了教科文卫、法制、财经3个职能科。至1990年底,设立了办公室,财经委、教科文卫委、法工委、农工委、代表联络信访科、干部人事任免科7个工作职能科室,工作人员30人。2003年,代表联络科与干部人事任免科合并为代表人事任免工作,组建了城建环保委。
    为了规范人大常委会工作,1984年10月26日,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到2009年7月2日区十三届人大会议先后通过了《洛阳市郊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区人民代表暂行办法》、《关于区人民代表如何发挥代表作用的暂行办法》、《洛阳市郊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细则》、《洛阳市郊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人事任免试行办法》、《关于监督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法律的试行办法》、《关于审议郊区年度财政预算与变更试行办法》。制定了《区常委会关于与“一府两院”工作联系的规定》,《关于实施监督法办法》、《洛龙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加之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学习制度、财务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50多项规章制度,使区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正常化。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区进程
    区人大常委会建立以来,坚持以民主与法律建设为根本任务,切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全区的贯彻执行,全面推进我区的依法治区进程。80年代,主要对全区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开展执法监督、协调,各系统开展法制法规教育,维护我区经济秩序,巩固改革开放的战果。90年代正值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蓬勃发展时期,区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对《宪法》、《代表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教师法》等100部法律法规开展了执法执查。
    2000年以来,区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加快新区建设,振兴洛龙经济”这一工作大局,积极为洛阳新区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先后对《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农民专业合作法》、《农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20多部法律开展了执法检查、视察。
    (五)工作监督卓有成效
    一是开好人代会和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各项工作报告,并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自九届人代会以来,先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26次,常委会161次,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财政、国民经济、企业改革、农业生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民族宗教、社会治安以及审判、检察等方面的工作报告506个,做出决议决定186个。
    二是开展检查评议。1991年以来,连续14年开展了对工商、司法、交通、农业减负、企业减负等方面的检查评议,人大代表提出评议意见200余条,人大常委会将这些评议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及时反馈,限时整改,收到了良好效果。
    三是开展视察调研活动。自九届人大会议以来,共计视察调研380余次,提出意见建议700余件,为政府正确决策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政府各项工作。
    (六)依法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987年至今,先后任免干部799人次,人民法院陪审员138人,并对区人劳社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教育局等19个委局和法、检两院8名副职领导干部及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和各庭庭长进行了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
    (七)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
    从区七届人代会至今,共办理议案1件,建议批评和意见280余件。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李楼乡代表团对该乡桃园村新恶霸郭振九提出从严从快予以严惩的建议案,区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组织特别调查委员会,将此案进行专门调查,并提出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的建议和意见。1992年6月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郭振九死刑。
    三、几点启示和体会
    六十年的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的30年,我区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学习,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为我区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实践告诉我们,要做好基层人大的工作,必须坚持五点不动摇:一是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二是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人大权力;三是必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加强与代表的联系,为代表参政议政,履行职责搭建平台,创造条件,最大限度激发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四是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坚持按法律程序办事,依法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五是必须坚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为科学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和准确的依据;六是必须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做到立足实际,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议事办事能力和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本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