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小知识(三)

2014-09-25

  ★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如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代表除了有权向本级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外,还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其提出的程序以及要求与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基本上是一样的。
 
  ★人大代表如何以其他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
  各级人大代表是由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选派到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本选区或者本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还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这就是说,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除了有组织的活动之外,还可以以其他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
  代表可以采取座谈、走访等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代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走访,或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和听取人民群众有什么意见和要求。召开座谈会,可由代表小组召集,也可以通过代表原选举单位、选区或者代表工作单位,以及农村中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召集。一些地方的代表还搞了接待日活动,接受询问等。
  代表还可以利用现代传媒等手段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随着代表活动的开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代表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是一个趋势,而且目前也具备了这样的条件。代表可以利用代表电子信箱、人大网站、热线电话等多种形式,听取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社情,收集民意。这不仅增加了渠道,而且沟通也更快捷。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这就包括了反映在联系人民群众过程中,了解到的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代表法还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闭期间,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等活动;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无论采取什么方式进行活动,其目的都是在于真实地了解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都要讲求实效、求真务实。人大代表在与人民群众联系中,了解到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或者法规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意见后,应当负责任地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部门反映,并主动帮助有关部门出主意、想办法。对于其中的一些不合适的意见和要求,或者不了解的问题,代表应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为什么说人大代表个人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法将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作为一条法律规定加以确定。事实上,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的所有活动中,也都不能直接处理问题。这是因为:
  1.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就是说在人大是集体有权、个人无权。只有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能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任何决议、决定只有得到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才能获得通过。而且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都是重大的、带根本性的、全局的问题,也不是处理具体问题。代表可以参加权力机关权力的行使,但个人无权作出任何的决议、决定。代表个人直接处理问题,与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相违背。代表个人不能代替人大行使任何职权或者处理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情。
  2.我国有各级人大代表二百六十万多名,如果诸多代表都直接处理问题,就难免会发生对同一个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和不同的处理方法,使被视察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无所适从,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3.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这样规定有助于使代表在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时,更冷静、更客观。
  当然,规定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并不表明代表无权处理问题,只是不采取直接出面处理问题这种方式,而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有关机关、组织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人大代表应当接受谁的监督?
  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应该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与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重要区别。选举权和监督权是不可分割的。在我国,选举的实质是人民群众把本来属于自己的管理国家的权利委托给选出的代表,由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监督的实质是一种控制,是人民群众对于委托出去的权力有控制运作的资格和能力。人民有权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是保障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里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大代表都应当深刻理解自己权利的来源,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这就是说,监督代表的主体分别是选出代表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代表法设专章明确对代表监督的内容,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法还规定了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和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
  人大代表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特点,也是一大政治优势。代表是由人民群众选举出的,其地位、权利是人民授予、委托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当然要受人民的监督。从实践来看,代表只有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愿,代表的工作才有坚实的群众基础。代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应当了解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加强对代表的监督,使代表把权利与义务加以统一,保证人大代表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执行好代表职务。
  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由原选区选民监督,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由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如果代表不称职或者不能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对代表实施监督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罢免其的代表职务。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代表既有压力又有动力,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不辜负人民的重托。
                                                 
(摘自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