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4-11-12

——2014年10月30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新年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作报告,请予审议:
    一、建议办理的基本情况
    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收到大会交办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1件。此件代表建议案为偃师代表团王宗灿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法检两院定期向人大代表报告工作机制的建议》(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总第252号代表建议案)。在该建议案中,王宗灿代表提出法检两院应定期以适当的方式向人大代表报告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收到该建议案后,我院高度重视,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经努力工作,现该案已依法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代表表示满意。
    二、建议办理的具体做法
    今年3月份收到市人大代表建议交办函后,我院立即召开了检察长办公会议对建议的办理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部署,明确了院办公室为办理责任部门,专人办理、限时反馈,并列入督办事项。办理过程中,检察长及主管这项工作的副检察长先后两次带领工作人员登门拜访相关代表,面对面与代表沟通交流并反馈办理情况。对办理情况的答复件,检察长、主管副检察长亲自审核把关。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是建章立制,强化机制建设。在与代表真诚沟通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代表的建议和洛阳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了《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立健全了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年度工作及专项工作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特大案件报告制度三项工作制度,将各项检察工作置于人大依法监督之下。二是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意见》下发以后,我院采取由院领导带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分赴各县(市)、区督查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并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的形式,督促检查《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并邀请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及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主动报告全市及所在县(市)、区检察工作,认真听取当地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检察长刘新年同志在半年内先后拜见了15位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市人大常委会高新区人大工委主任、伊滨区人大工委主任,全市有13位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对市检察院下发的《意见》作出批示,给予高度评价。三是及时反馈,确保代表满意。在建议办理过程中,我们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建议的办理情况,争取指导和支持,并加强与代表的见面沟通,及时规范答复代表,确保了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满意。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检务公开力度,主动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健全与人大代表经常性沟通机制,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注入活力;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水平,强化承办部门责任,加大办理工作力度,注重办理工作实效;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以办理工作为切入点和着力点,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以争取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更多关心与支持为目的,赢得代表对检察机关更多的监督、关心与支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必须高度尊重、重视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审视和评议。今后,全市检察机关将更加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以此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让人民群众更满意,为把洛阳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原经济区副中心城市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意见》
 
 
附件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确保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高检院、省检察院关于做好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权力观,坚持接受人大监督的宪法原则
    1、深刻认识接受人大监督的重大意义。要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形式”,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政治地位,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宪法原则,牢固树立“对人大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接受人大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监督”的理念,从讲政治、履行宪法义务的高度出发,扎实做好接受人大监督的各项工作。
    2、不断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要充分认识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关心、监督就是帮助,充分认识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确保公正廉洁执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检察形象的有效平台、是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自觉性,完善接受监督的机制,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创新接受监督的方式,丰富接受监督的内容,增强接受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二、坚持工作报告制度,将各项检察工作置于人大依法监督之下
    3、坚持年度工作及专项工作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按照人大会议议程和要求,全面、系统、实事求是地向人大报告检察工作的成绩、问题、不足及工作打算。会前,将《检察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呈送人大职能部门,并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会中,两级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按照会议要求旁听大会、列席代表团小组审议、参与现场办理等;会后,认真梳理大会和代表审议意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落实情况。建立健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检察工作制度,积极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和沟通,请示专项检察工作报告的内容和时间,力争将其列入人大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自觉将各项检察工作都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之下。
    4、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人事任免、重大活动安排、工作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上级院重要指示精神等重大事项,要及时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认真听取人大对检察工作的指示和意见。检察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开展的重要活动等,要主动邀请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认真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检委会在研究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果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并要求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应当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应当认真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全市两级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以及检察员的任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所任命人员的监督。
    5、坚持重特大案件报告制度。检察机关查处的涉及职务犯罪的重特大案件、有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对查办工作有干扰和阻力的案件,要及时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争取人大的支持和帮助。坚持抗诉案件报告制度,认真落实高检院《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两级院提起的刑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要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将法院审理抗诉案件情况和结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依靠人大的监督,确保抗诉案件的效果。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大代表立案侦查,要依照程序向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拘留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大代表,对现行犯或乡级人大代表要依照程序进行报告,其他要依照程序报请许可。逮捕涉嫌犯罪的人大代表,对乡级人大代表要依照程序进行报告,其他要依照程序报请许可。
    三、切实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不断提升检察工作水平
    6、认真学习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要充分认识做出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是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体现,认真学习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吃透精神,领会实质,准确把握其对检察工作的具体要求,不断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指导和推动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7、不断增强落实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实效。及时研究制定针对性强的落实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凡有条件落实的,要切实抓紧落实;因条件所限短时间内不能落实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出规划,逐步落实;确因现行法律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它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落实的,要实事求是说明情况,解释原因。要实事求是具结落实情况,对已落实完结的事项,将所做工作完整地报告,对尚未落实的事项,要解释清楚,按时向人大常委会交上高质量的“答卷”。要把贯彻执行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作为争取人大监督支持、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抓手,着力实现三个促进,即促进增强检察人员接受监督的意识,促进建立健全一批管用有效的长效机制,促进检察人员执法理念、执法水平、执法质量、执法作风持续转变和提升。
    四、扎实开展人大代表建议以及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转办的案事件办理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8、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高度重视、依法负责做好人大代表建议、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转办的案事件办理工作,切实做到“四个百分之百”、实现“四个满意”。即承办人员要对建议和案事件100%进行调查研究后办理、承办部门要100%与代表(领衔代表)见面、所有建议和案事件要100%上领导办公会议研究、承办单位要将办理结果100%答复代表,实现办理态度、办理过程、意见反馈和办理效果让代表满意。
    9、健全完善办理工作机制。健全内部办理机制,制定科学的办理工作制度规范,围绕具体办理事项,明确任务分工、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确保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建立办理协商机制,坚持把沟通协商作为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积极参与人大组织开展的协商会、通报会等办理协商活动,通过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实现良性互动,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切实做到办前沟通、办中反馈、办后回访,努力实现人大代表满意。完善办理督查机制,定期检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对办理难度较大、建议者多年反复提交或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办件,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加大督查力度,不断提高办结率、问题解决率和人大代表满意率,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五、积极开展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监督
    10、坚持定期向人大代表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定期向驻本地的上级人大代表以及本级人大代表赠阅有关检察工作的报刊资料,对于本院工作,坚持定期编发寄送《检察工作通讯》等内部刊物,让人大代表及时了解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接受人大代表监督,增进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同人大代表的经常性联系,在互联网门户网站设立代表联系专栏,并及时更新内容;建立手机短信平台,定期向人大代表通报检察机关的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情况,增强联系的及时性和便捷性。建立两级院领导联系人大代表制度,定期走访负责联系的人大代表,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当面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增强工作实效性。
    11、积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监督检察工作。坚持定期邀请驻本地的上级人大代表以及本级人大代表到检察机关视察、调研;对视察、调研期间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积极整改,及时反馈。两级院组织的有关重要工作会议、公开听证、精品案件评选、重要案件庭审、专项工作等重要工作或重要活动,要积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对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和执法评议活动,要热情接待,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提供相关执法资料;对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解释;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虚心接受并及时向提出意见的代表反馈改进工作情况。
    12、切实保护人大代表合法权益。全市检察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对于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或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人大代表人身自由、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对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等构成犯罪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13、加强对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市两级院要把加强和规范接受人大监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要把加强和规范接受人大监督工作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载体,坚决克服和纠正思想抵触、态度消极、工作应付、拖拉扯皮等现象,用真诚的态度、扎实的工作、务实的作风赢得人大及其常委、人大代表的认可和支持,进一步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