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首次大规模普选始末

2014-12-01

    新中国建立初期,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和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1953年全国进行了首次规模宏大的普选运动。《选举法》颁布之后,按照中央指示,各地都结合各种繁重的经济建设任务,分批稳步开展了选举活动。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讨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问题。会议进行了细致、严肃而热烈的讨论,一致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1953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以结束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结束由《共同纲领》代替国家宪法的过渡状态。
    选举法的制定及按照选举法进行的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前提。为了进行选举法的起草工作,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起草委员会。周恩来为起草委员会主席,安子文、李维汉、李烛尘、李章达、吴玉章、高崇民、陈毅、张治中、张奚若、章伯钧、章乃器、许德珩、彭真、彭泽民、廖承志、刘格平、刘澜涛、刘宁一、邓小平、蔡廷锴、蔡畅、谢觉哉、罗瑞卿等23人为起草委员会委员。这个起草委员会有党的领导人,也有各个民主党派及其他方面的人士,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之前,为提前做好准备,1952年12月25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研究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有关问题。会后,周恩来将这次会议议定的普选方针概括为:全党参加,政府出面,训练干部,发动群众,深入宣传,认真选举,以达到民主建政的目的。在1953年1月13日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上,周恩来进一步明确指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原则是普选,实行普选最主要的还是基层的直接选举。
  1953年1月15日,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发表了《迎接普选,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论。社论分析了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伟大意义,号召全国人民:“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地准备这次普遍的民主选举运动。”
  建国伊始,由于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普选,但当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除特邀、推选产生外,绝大部分代表还是由广大人民群众经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的,因此积累了一定的民主选举经验。但因为这次选举是全国普选,所以社论强调指出:在选举中,我们要把自己所真正满意的和认为必要的人选举出来,把国内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中有代表性的,对人民事业具有热忱的,对待人民群众态度正确的人选举出来,尤其应该把广大人民群众中有显著成绩的英雄模范人物选举出来;对于不爱国的、反革命的分子,则必须坚决加以揭露和驱逐,决不能让任何坏分子混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中去。“我们的选举是要使人民,主要是劳动人民,真正能够选举自己所乐意选举的人去代表自己;同时要使被选出的代表真正能够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把它反映到人民的政权机关中去。”
  在普选开始以前,有大量的准备工作要做,包括工作人员的训练、人口的调查、选民的调查和登记、宣传选举的意义和选举办法、提出和介绍候选人等等。只有把这一系列工作认真做好了,才能胜利地完成共和国第一次普选运动。为此,社论提出:希望选举法起草委员会早日完成起草的工作,并且希望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早日加以公布。
  根据《共同纲领》中有关实行普选问题的规定和周恩来关于普选原则方针的指示以及1月15日《人民日报》社论的要求,选举法起草委员会分析研究了建国3年来我国民主政治方面的实际情况,吸收苏联的选举经验,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很快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
  1月21日和23日,周恩来两次主持召开选举法起草委员会会议,经过认真讨论修改,通过了《选举法(草案)》。
  25日,周恩来把《选举法(草案)》修改本报送毛泽东审阅,并就选举法的名称等问题向毛泽东请示:“选举法的名称尚有争议未决,有人主张选举法前面应冠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字样,似亦无不可。”
  26日,毛泽东对周恩来的信作出批示,同意周恩来的意见,肯定了这个草案,认为选举法的内容很好。
  2月1日,周恩来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问题》的讲话稿送毛泽东、刘少奇审阅。在讲话稿中,周恩来答复了一些人对普选工作提出的疑问,指出:“普选的关键决定于人民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并不决定于人民的文化程度,更不决定于国家的经济状况。”“人民迫切需要实行普选,好把他们自己所真正满意的和认为必要的人选举出来,代表自己去参加国家政权机关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家的事务和与自己有关的事务,而把他们自己所不满意的和认为无必要的人撤掉。我们没有理由,更无任何权力去反对或推迟实现全国人民迫切需要行使的这种基本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在这个普遍选举制的基础上,除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采用直接选举制外,基层政权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目前尚只能采用按级选举的间接选举制”。
  经过反复修改后,选举法起草委员会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议。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选举法起草委员会拟定的《选举法(草案)》。
  受选举法起草委员会的委托,政务院副总理、同时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和选举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的邓小平,就这个草案作了详尽的说明。
  邓小平指出,《选举法(草案)》根据我国当前的具体情况,贯穿着一个总的精神,就是确定了一个真正民主的选举制度。这主要体现在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方面。所谓普遍性就是按《选举法(草案)》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是那些依法尚未改变成分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精神病患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这几种分子所占人口总数的比例是很小的。所以,我国的选民将占全国人口很高的比例。我们的选举将是名副其实的普选。在这样普选的基础上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具有最广泛的人民代表性的。
  邓小平指出,按照《选举法(草案)》的规定,选举权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男女选民在选举上是完全平等的,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这就是说,对于所有年满18周岁的公民来说,他们的选举权利是不受限制的,他们的平等的民主权利是受到充分保障的。《选举法(草案)》还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及名额,均以一定人口的比例为基础,同时又适当照顾一定的地区和单位。在此思想指导下,选举法对城市和乡村,汉族和少数民族间的代表人数,作了不同比例的规定。如何看待这一规定呢?邓小平结合我国城市和乡村的差距,汉族和少数民族间的不同情况,进一步强调说,虽然这些在选举上不同比例的规定,在某一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所以它不但是很合理的,而且是我们过渡到更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所完全必需的。
  邓小平还介绍了《选举法(草案)》对选举经费、选民登记问题的申诉程序、选民行使其选举权利的保障等问题的规定。
  关于选举的方法,邓小平指出,由于我国人民还有很多缺乏选举经验以及文盲尚多等实际情况,选举还不可能是完全直接的。《选举法(草案)》规定,只在乡、镇、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市等基本政权单位实行直接选举,而在县以上则实行间接的选举。另外,投票方法也不能是完全无记名的。只在县以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而在基层政权单位,则一般采用举手表决式的投票。这种选举方法是当前条件下能够较好地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切实可行的办法。
  必须指出,鉴于全国各地情况不一,而我们又是初次进行全国性的选举,无论领导方面或群众方面都还缺乏经验,所以有些条文,只作了概括性的规定。有关选举的若干具体问题,留待各省(市)人民政府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时去解决,以更适合各种具体的情况。邓小平强调,这是在目前条件下能够充分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的切合实际的行得通的办法。
  在汇报中,邓小平用较大的篇幅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汇报了《选举法(草案)》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的规定。他指出,对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选举法起草委员会是依据这样两个原则来拟定的,即:(一)它必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具有工作能力的国家政权机关,既便于召集会议,又便于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二)它必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在人民代表大会中,既有相当的地位和代表性,又要考虑到代表的地区性,以便于随时反映各民族、各阶级、各地区的情况,并能随时将代表大会的决议迅速传达到各民族、各阶级、各地区的人民中去,把每个决议都变成全体人民的实际行动。根据这样的原则,选举法起草委员会认为乡、镇、市辖区等基层政权单位的代表名额不宜过多。所以,草案规定乡、镇代表名额一般为15人至35人,市辖区代表名额为35人至200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也不宜太多,控制在100人至350人左右。对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草案规定得比较多。因为省、市管辖范围较广,涉及问题较大,必须有适当的名额才能容纳各方面、各地区的代表,才便于处理比较复杂的问题。草案规定,省代表名额一般为100人至500人,特殊者可以多到600人,市代表名额不得少于50人。根据草案的规定,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约为1200人左右。这个数目略少于苏联两院代表的总和,但比其它国家的国会要大得多。这个数字,邓小平指出,这对于我们这样的国家,在现时条件下,是适当的。
  草案规定了城市和乡村应选代表的不同的人口比例,规定了少数民族和人民武装部队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适当的代表名额。同时规定了人口约1100万的海外华侨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30人,这反映了祖国对于海外侨胞的关切。草案虽没有专门规定妇女代表的名额,但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指出,必须注意选出适当数目的妇女代表。对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邓小平指出,全国各少数民族人口数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14,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为150人,并规定除了这个固定数目之外,如仍有少数民族选民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计入150人名额之内。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少数民族代表人数,预计接近代表总数的1/7。邓小平说,我们认为这个名额的规定是合理的,因为全国少数民族众多、分布地区很广,需要作这样的照顾,才能使少数民族有相当数量的代表得以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待续)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