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2014-12-05

( 2012年12月21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3次主任会议通过)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是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受市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和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高新区内的贯彻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负责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二、听取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高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出的部分调整方案。
    三、听取高新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区其他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高新区管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垂直单位和高新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重要情况和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对高新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及高新区管委会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初审意见。
    五、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人大代表推荐选举的具体工作,联系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和街道办事处人大工作。
    六、联系高新区内的区级以上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负责交办、办理、督办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建立高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与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驻区的垂直单位联系制度。
    九、联系选民,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受理人民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并检查办理情况。承办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来信来访,反映他们呼声和要求。
    十、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和高新区党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