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实施经济运行目标考核奖惩

2014-12-25

    我市各县(市)区政府和70户市重点企业,如顺利完成经济运行目标,将获得奖励。近日,我市下发《洛阳市经济运行目标考核奖惩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以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抓经济运行工作的积极性,激励各重点企业增强综合竞争力。

  《实施方案》以市政府下达给各县(市)区政府和70户市重点企业的年度经济运行目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内容。完成经济运行目标的单位,市政府将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其中,完成全部目标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完成目标先进单位”称号,按考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排序,排名前三者将分别奖励20万元、18万元、15万元,其他完成单位给予12万元奖励。完成单项目标的重点企业授予“单项目标完成先进单位”称号,排名前三者将分别奖励15万元、12万元、10万元,其他完成单位给予8万元奖励。
  受奖励企业与《洛阳市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评选及奖励工作方案》中“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重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奖励。
  对经济运行目标未顺利完成的单位,《实施方案》设置了惩罚措施。根据相关规定,对各项经济运行目标均未完成且同比增速较低或负增长的县(市)区和市重点企业,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连续3个月或全年累计4个月未报送“市重点企业监测月报”的市重点企业,取消当年奖励资格。年度经济运行目标完成情况与目标差距较大或出现重大工作和服务质量事故的,由市政府对考核组织单位通报批评。
 
 
(记者 李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