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2014年2月26日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大会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41名。
三、本次会议选举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8名,秘书长1名,委员26名;选举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1名,副市长7名;选举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1名;选举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名。
四、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代表20人以上联名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20人以上联名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侯选人人数比应选人数各多1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人数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如果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五、代表20人以上联名提名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候选人,要在联名推荐候选人登记表上如实填写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和推荐理由,签上提名人的姓名,并如实介绍所提名候选人的情况。提名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必须是市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同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各项候选人。
六、如果被提名人拒绝接受提名,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大会主席团可以不将其提交代表酝酿、协商;在确定正式候选人之前,联名者如要求撤销提名,并以书面方式提出,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除被提名人拒绝接受提名外,主席团应将所有提名的候选人提交代表酝酿、协商。提名酝酿各项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提名推荐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2月26日19时,在此前将联名推荐的候选人登记表送交大会秘书处组织选举组方为有效。
七、大会主席团应当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印发有关材料。大会期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大会传递和印发介绍候选人的文字材料。
八、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才能进行。大会选举由主席团主持。如果出现必须预选的情况,预选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由各代表团团长主持,由各代表团分别投票,大会秘书处统一计票。预选时不得另选他人。
预选和大会选举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大会选举一次进行:选举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1号选票),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2号选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3号选票),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4号选票)。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一律按姓氏笔划排列。
九、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反对票者,可以另选其他代表或选民。代表画写选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如果赞成所提名的某候选人,在该候选人姓名右边的白框内不画任何符号;如果反对提名的某候选人,请将该候选人姓名右边的长方形白框涂黑;若要另选他人,应先在应选名额内反对某一候选人,然后在“另选人姓名”栏的长方形白框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如果对某候选人弃权,则将该候选人右边的椭圆形白框涂黑,但不得另选他人。本次大会不设流动票箱,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参加选举,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如果到会的代表因故不能画写选票,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代表代画写,受委托人必须在该代表的监督下按照其意愿画写选票。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少于或者等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未按规定画写导致无法识别的选票视为废票。选票画错时,可以举手示意申请换发。
十、预选和大会选举时,发出的选票数与到会的代表数相符,才能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一、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因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另行选举候选人确定、提名的方式和在哪次会议上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提出意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另行选举时,需要确定差额数的,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进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若另行选举或再次投票选举,继续采用编号选票。
十二、大会选举设总监票、副总监票各1名,监票人10名;设总计票、副总计票各1名,计票人若干名。监票人员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代表担任;监票人员由代表团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同意,提交大会通过。计票人员由大会工作人员担任;计票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名单,由大会主席团通过。本次大会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代表,不得担任监票人员。监票、计票人员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工作。
十三、选举会场划分5个选区,每个选区设票箱1个,代表按座区到指定的票箱投票。投票时,监票人首先在自己的座区投票,总监票、副总监票在主席台投票,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十四、大会选举采用电子计票。如遇机械故障等特殊情况,采用人工计票。
十五、计票完毕,经总监票、副总监票确认有效并签名后,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由总监票向到会代表宣布计票结果,由执行主席向到会代表宣布当选结果。
十六、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13名。主任委员、委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
十七、本办法由大会主席团解释,经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第二次大会通过后实施。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由大会主席团依法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