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5-03-30

 

——2014326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王明朗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改的必要性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均是1994年制定并实施,到目前修订过两次。《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是1999年制定并实施,到目前修订过一次。实践证明,这三个工作制度,对于保障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为、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创新,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经验,需要进一步总结提炼,并在常委会有关工作制度中予以体现,这对完善常委会工作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修改完善上述三项工作制度很有必要。

    二、关于修改的原则

    (一)依法原则。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保留;凡是与法律规定不符的,一律予以修改。本次修改主要依据的是河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

    (二)可操作性原则。在认真总结我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吸收省人大、外地市一些好的经验做法,把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工作机制、方法和程序,予以总结、整理、吸纳,并通过议事规则等形式固定下来。

    三、关于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常委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常委会议事规则原有六十三条,修订后为六十九条,增加了六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一是鉴于高新区人大工委、伊滨区人大工委已经成立,在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增加关于高新区人大工委、伊滨区人大工委的内容。二是结合人事任免工作实践,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款,对组织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人事任免情况作出规定。三是工作评议已成为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增加第三十九条,使开展工作评议在议事规则中有所体现。四是在第五章中增加第四十二、四十三条,对询问的提出及答复形式等作出规定。五是结合发展要求和工作实际,对大会表决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并对出现特殊情况时,采取何种表决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六是按照省监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加第六十三条,对常委会审议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的相关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二)关于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修改。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原有十六条,修订后为十八条,增加了两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在第七条中,为进一步明确主任会议的职责,将涉及议案处理、决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程序性规定单列为第八条;增加第九项,使工作评议的有关内容有所体现;增加第十项,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有关事宜作出规定。二是增加了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向主任会议报告工作的报告人。四是在第十五条中,对向主任会议汇报工作的方式和时间等作了具体规定。

    (三)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的修改。组成人员守则原有十七条,修订后为十八条,增加了一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在第五条中,规定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自身工作与履行职务发生冲突时,应做到首先服从常委会工作安排。二是在第六条中,进一步明确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参加讨论时请假的程序。三是增加了第十七条,对违反守则的处理作了规定。

    此外,还对有关条款中的文字用语等作了技术性修改和规范,这里不再逐一叙述。

    以上说明,连同《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修订草案)》、《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