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免去王宫武同志检察职务的议案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3条以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22条规定,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于2014年3月17日研究,现提请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免去:
王宫武同志的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请予审议。
检察长:刘新年
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