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刘海琳等19人职务任免的议案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3条以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18条之规定,经研究,现提请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任命:
刘海琳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予洛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丽娜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元卿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可可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索如意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鑫杰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平平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海霞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利娜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涛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免去其执行局副局长职务;
马杰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免去其涉外民商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史建榕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免去其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王凯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李瑞丽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王庆喜、梁中平、刘来修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成的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请予审议。
院长:曲海滨
20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