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刘海琳等19人职务任免的议案

2015-03-30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3条以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18条之规定,经研究,现提请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任命:

刘海琳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予洛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丽娜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元卿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可可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索如意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鑫杰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平平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海霞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利娜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涛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免去其执行局副局长职务;

马杰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免去其涉外民商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史建榕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免去其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王凯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李瑞丽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王庆喜、梁中平、刘来修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成的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请予审议。

 

 

                                                           院长:曲海滨

                                                         2014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