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的初审报告
——2014年4月28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主任 李诚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于2014年3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城建环保工委在王树仁副主任的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部分市人大代表以及专家、学者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初审。现将初审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6年颁布实施的《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近二十年来,对规范和促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国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园林绿化指标和绿化行业规范不断提升的大背景下,《条例》的许多规定已经跟不上时代的需要,更与我市大力推进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中西部最佳人居环境城市的工作不相匹配。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依法规范和提升我市城市园林绿化水平,不断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条例》已迫在眉睫。
从全国范围来看,郑州、南京、宁波、徐州等大中城市已相继修订了城市绿化条例,我市也在充分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调研,这都为我们开展立法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对《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及说明
(一)关于立法目的和城市绿化工作原则问题:我们认为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是立法的应有之意,必须予以体现。根据该立法目的、并适应我市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我们对《条例(修订草案)》第五条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二)关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批准问题:我们借鉴外地经验、并参考《洛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相关规定,认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群众关系密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更能保护好我市的城市绿地。同时,为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增加“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三)关于旧城区改造绿地指标的问题:我们把《条例(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旧城区改造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单独拿出来,将“属于旧城区改建的,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指标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单独列一款,主要是根据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规定》的相关要求,并考虑到实际情况,为确保法规贯彻到位而做出的。
(四)关于删除《条例(修订草案)》部分条款的问题: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主要是考虑到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以及我市城市绿化工作的实际情况;删除第十七条基于无上位法依据;删除第二十七条主要是考虑到经营城市的需要,同时由于有其他条款的限制,删除该条并不会影响到绿地的保护。
(五)关于绿地和树木养护责任不清或有争议的裁决问题:考虑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可能是争议的当事人之一,由其裁决争议不够公正。我们将绿地和树木养护责任不清或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修改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六)关于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及重新补办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易引起歧义,改为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更为准确。同时,为进一步规范部分工程建设确需超期限临时占用绿地行为,增加“确因建设需要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
(七)关于对部分罚则条款修改调整的问题:考虑到《条例(修订草案)》罚则条款较多、层次不清晰的问题,我们对第三十七条、四十条、四十五条进行了修改完善,第四十三条与四十四条进行了合并和调整。
此外,我们还对《条例(修订草案)》的其他条、款、项中的文字用语及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技术性修改,使之更加规范,具体修改内容在《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中已有显示,这里不再一一表述。
以上报告及《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