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4年4月28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洛阳市园林局局长 蒋 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我向各位领导作《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安排,市园林局起草了《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市政府法制办认真对照《立法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审查修改。2014年3月28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条例》自199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在市人大和市政府的重视和监督下,在各部门、单位和全市人民的努力下,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和落实,推动了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和绿化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洛阳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文明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洛阳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洛阳城市规模的逐步扩大,国家园林绿化指标和绿化行业规范标准的推陈出新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丰富完善等,现《条例》内容上的缺失、概念表述上的过时、措施上的不到位十分明显,存在绿化指标低、表述不规范、规定不具体、要求不严、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不能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需要对其进行修订,使得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市在城市绿化方面有一部相对科学、可行、有力的法规规范,实现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中西部最佳人居环境城市的目标,促进我市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洛阳。
二、《条例》的审查办理过程
该《条例》是2013年市人大立法调研项目。2013年3月,市人大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市园林局参与,赴南京、苏州等地对《条例》修订的必要性、操作性等进行了深入调研。在调研成熟的基础上,2013年11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批准,该《条例》的修订被确定为我市今年的正式制定项目。2014年3月2日,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对市园林局起草的《条例》送审稿进行了初审,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 3月11日开始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市政府组织召开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会和政府立法顾问论证会。在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吸纳后,由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形成《条例》讨论稿,3月22日提交政府。3月28日市政府召开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其中第一章总则共七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职责、总体原则、权利义务等;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共十条,规定了绿化规划建设职责、指标、程序等相关内容;第三章义务植树共三条,规定了城市义务植树的组织、时间、任务、形式;第四章保护与管理共十三条,对城市绿化的管理明确职责、措施;第五章监督检查共五条,加强对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的落实;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及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七章附则共四条,对条例中有关名词进行解释,确定实施的时间。
四、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
《条例》在征求意见环节,分别征求了市园林局、林业局、发改委、规划局、财政局、住建委、国土局、交通局、水务局、文物局等的意见。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均进行了采纳,未采纳的意见和建议也大都在同对方沟通取得了对方的理解。未采纳的意见及理由是:
市规划局提出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无上位法依据。该处原规定为:“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据是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但2003年国务院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将该项许可取消。在修订时,考虑绿化工程的特殊性,并借鉴郑州、南京等城市的条例,做了此规定。
五、《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定新增十九条,在原条款内容基础上修改二十六条,保留七条,取消四条。其修改内容主要涉及统一绿化标准术语、明确相关责任、调整绿化指标、规范绿化市场和强化绿化管理、规范行政许可以及提高违法执行的操作性等方面。
(一)有关绿化术语
依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条例》中各类绿地按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进行分类表述,原条例中“公共绿地”统一为 “公园绿地”。
(二)关于管理体制
原《条例》设置管理权限时没有区分市区行政区和吉利区的差别。根据我市城市绿化管理现状和《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并借鉴《郑州市园林绿化条例》中关于上街区的规定,我们修改时将吉利区与其他城市区作了区分,即其在行使城市绿化行政执法和审批权时等同于县(市)。
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绿化建设和管理职责。
(三)关于绿化指标
原《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六平方米;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二平方米。依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指标体系》和《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在修订时,将以上绿化指标修改为:新建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少于八平方米,旧城区改造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组团)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十。另外,为保证市民能够充分享用城市绿化成果,也为防灾避险需要,依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建城〔2013〕73号)规定,我们增加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新建区内,每十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公园用地,每一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用地。
(四)关于规范绿化市场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规范城市绿化的市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条例》中增设了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居住区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绿化的监督检查”、“绿化公示和备案制度”、“相应法律责任”等规定条文,以利我市城市绿化市场公平竞争,保证城市绿化规范有序发展。
(五)关于部分行政许可
原条例第十二、二十二、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审批和因线路安全修剪树木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和第六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3年、2012年),以上三项行政审批项目均被取消。在修订时,依据国务院规定并结合我市城市绿化管理实际,将以上行政审批事项表述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擅自在公园绿地设置商业、服务摊点等经营性设施及项目”(第三十一条第九项);“提供公共服务的电力、通讯、照明、有线电视、交通等单位因架设线路或者因线路安全需修剪树木时,应经养护管理单位同意,可以支付修剪费用,由园林绿化专业单位负责及时修剪”(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按照《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的要求,取消原条例第十六条绿化费的规定,同时法律责任中对应的第三十五条 “不按规定使用绿化费”取消。
(六)关于行政执法
为提高违法行为处罚的可操作性,将处罚额度定量为“每株”“每平方”“每日”,降低自由裁量的随意性。同时针对保护和管理措施增加相应罚则,提高立法执行的有效性。
总之,《条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注重结合我市实际,加强引导、规范管理。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