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任命刘振宇等10名同志检察职务的议案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3条以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22条规定,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于2014年8月4日研究,现提请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任命:
刘振宇任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姚 伟任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吴志姣任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尚春鸿任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侯丽利任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梁建设任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刘 勇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董 宏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沈小辉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李记存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请予审议。
检察长:刘新年
201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