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四届人大代表肖红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的说明

2015-03-30

 

——2014821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委主任   郭素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四届人大代表肖红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814日,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了《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报告中认定,洛阳市十四届人大代表肖红强以洛阳盛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汝阳县国土资源局以及其他单位行贿50万元,涉嫌单位行贿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许可市人民检察院对肖红强采取强制措施。现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予以确认。

以上说明,连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四届人大代表肖红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