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4年8月21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洛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尚英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请予以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本条例是根据洛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发展需要,为实现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文明社会,创建全国环保模范城市等环境保护教育目标而制定的,是当前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依法履行环境保护教育职责,提升环境保护教育工作水平和能力的必然要求。其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是国际立法惯例,亦是国内立法趋势。美英等发达国家,早已以国家名义颁布实施了环境保护教育条例,尤其是美国,早在1890年就对此立法,成为世界上第一部专门法规。近年来,国内也逐渐开始调研、立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于2011年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成为全国第一部地方法规。厦门等城市正在调研,我省的郑州市也在酝酿中。环境监察、检测、宣教俗称环境保护的“两个轮子一张嘴”,随着环保法制建设的健全完善,全民环保意识将得到大大提升,自觉保护环境、遵纪守法将成为常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工作将转移到教育上来,这也是发达国家目前的现状。我市的环境保护教育起始于1985年,在全国较早、河南最早开展此项工作,一直走在全省前列,立法条件已经成熟。
第二,是适应当前环境形势的需要。近年来,雾霾天气、超标地下水、重金属土壤及其他环境污染事件频发,表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面临战略抉择。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制定出台环境保护教育条例,可使环境保护走出单纯依靠污染治理进行行政管理的误区,从而进入预防为主、教育先行,发展与保护并重的科学轨道。
第三,是解决基层环境保护教育存在实际问题的需要。基层环境保护教育工作存在着明显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环境保护教育工作缺乏统一、法定、长期的组织领导机构,致使环境保护教育工作不能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是很多地方的环境保护教育工作,一直是地方环保部门跳“独脚舞”。地方政府各部门职责不清,缺乏分工合作与协调机制,不能够协调联动,形成合力。三是环境保护教育工作缺乏足够的资金保障。多数县级财政未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本级专项财政预算。有的虽将其纳入预算,但预算资金少的可怜。要破解上述问题,就必须通过立法予以保障。
第四,是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教育先导性、基础性作用的需要。根据“十一五”、“十二五”环境保护计划,环保部、中宣部、教育部等部委先后联合发布实施了两个《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由此可见,环境保护教育在环境保护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地位和作用。要强化环境保护教育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必须加强环境保护教育立法,使开展环境保护教育成为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以规定当事人教育和义务为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第五,是推动我市创模考核验收达标的需要。我市正在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按照创模指标要求,必须要普及环境保护教育,有专门地方法规,使公众满意度和知晓率不低于85%。我市制定了“2012年打基础,2013年抓提升,2014年见成效,2015年达标准,2016年创成功”的总体路线图,出台环境保护教育条例刻不容缓。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经过
环境保护教育立法是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必备条件。经市人大积极推动,2013年,《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2014年确定为正式立法项目。
自2013年上半年,市环保局认真开展网络调研,了解其他地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立法情况;查阅环境保护教育历史资料、相关法律法规;走进机关、企业和学校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组织系统环保宣教骨干专题研讨。同年10月,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到宁夏调研,借鉴《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立法过程和实施情况,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同年11月,顺利完成了该《条例》年度立项调研任务。2014年初,市政府批准该《条例》的立法申请,并上报市人大常委会。
2014年3月市环保局完成了《条例(讨论稿)》的起草工作。之后,组织召开系统内部机关科室、二级机构、各县(市、)区环保局座谈会,反复征求相关委局、企业、学校、社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修改和完善。2014年6月初,将完善后的《条例(草案)》初稿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对草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与市环保局等相关单位进行了充分沟通。7月21日,召开了市直委局和管理相对人的征求意见座谈会。7月24日,召开了市政府立法顾问征求意见座谈会。之后,充分征求了市政府各位领导的意见,在对相关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吸纳和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26条,分别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开展环境保护教育的基本要求等内容。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了理清环保教育的方法、方式,《条例》第四条规定了环保教育的基本原则。即: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单位组织、全民参与的原则,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环境保护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更应当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条例》第五条和第七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第三,鉴于县、区环境教育经费的不足及工作的重要性、特殊性,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3〕64号)文件规定,《条例》第八条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专项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四,为了统一协调环保教育工作的开展,明确各部门的相关责任,借鉴天津和宁夏的立法成果,《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环境保护教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教育工作,决定环境保护教育重大事项,其日常工作由本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机构负责。第十条对相关部门的职责予以了明确。
第五,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如何开展教育培训,包括具体方法和重点单位及人群。例如,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明确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负责环境保护教育工作,并按照本地区、本系统环境保护教育计划,结合本单位情况,予以实施。
第六,为了大力宣传环保知识,提高环保意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各类环境保护教育公益宣传。
第七,环保教育更多的体现为义务,如有违反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条例》第二十三条、而是四条规定相应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