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具体办理情况

2015-03-30

 

一、陈占军代表提出的“关于统一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立案材料标准的建议”【建议总第238号政法类1号】

    针对该建议,我院于2014320日下发了《关于召开全市法院立案审判实务研讨会的通知》,对全市16个基层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研,分析问题,查找原因,制定措施,并于2014328日在涧西区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全市法院立案审判实务研讨会。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曲海滨亲自参加,重点听取了有关立案难问题的意见,现场对代表们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一)是立案难问题的主要表现和原因。问题表现一是对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识不一致,立案审查标准不统一;二是立案审判制度尚待健全,诉讼服务尚不到位,与当事人沟通不够及时充分;三是个别法院个别法官业务素质不高,对一些新型、疑难案件的立案受理把握不准,工作不细致,未能向群众解释清不受理案件的理由。原因一是新类型的纠纷不断出现,现在程序法和实体法对有些纠纷是否应按民事案件受理,以及适用什么依据进行立案,缺少法律根据;二是有些纠纷本应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在缺少前置程序的情况下大量涌入法院,使司法不堪重负,许多面广量大的矛盾纠纷需要法院在保障司法救济的渠道畅通与追求诉权保护的有效性之间求得平衡,把握稍有不当,便可能造成当事人诉权不能实现,或滥诉、缠诉的形成;三是立案审判面临着现实的困惑。(二)是立案难问题的解决对策和措施。一是制定和健全关于立案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意见;二是完善便民措施,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诉讼;三是创新机制,实现诉调有效对接;四是充实立案队伍,加强立案法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五是增加对不予立案当事人的救济。经与代表沟通,代表对此建议件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二、王宗燦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考核的建议”【建议总第251号政法类14号】

    针对该建议,我院高度重视,于2014528日在偃师市法院组织召开了关于征求代表意见座谈会,邀请王宗燦等8名人大代表参加,中院党组副书记马保政副院长参加座谈会,我院人事处处长葛万安针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考核问题向代表一一进行了回复,代表们表示感觉法院工作认真、细致,非常真诚,对建议的办理均表示满意。一是我市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基本情况。2013年,根据省高院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要求,全市人民陪审员增补997人,达到1592人,实现人民陪审员数量达到基层法官人数两倍的目标。2014年,我们还要按照省高院双倍增计划的要求,将人民陪审员的数量增加到基层法官人数的三倍,预计全市人民陪审员人数将达到2129人。二是关于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洛阳两级法院高度重视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建设,每年市中院会统一组织全市人民陪审员进行至少一次集中培训,各基层法院采取不同形式对选任的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定期更新人民陪审员的知识层面,将任前培训、日常培训、个案培训结合在一起,提高陪审员素质。三是关于对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考核。市中院已于2013年开始将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对基层法院绩效考核内容,同时督促基层法院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考核力度,完善陪审员的绩效考核机制。四是关于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目前,市中院安排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部分基层法院专门成立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并建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经与代表沟通,代表对此建议件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三、王宗燦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法、检两院定期向人大代表报告工作机制的建议”【建议总第252号政法类15号】

    针对该建议,我院立即召开党组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并召开多次院务会议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确定由审务督查局牵头,就定期向人大代表报告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健全相关制度。(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制度建设。一是高度重视代表联络工作的重要意义。审务督查局先后制定了《关于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联络工作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通过督察制度的落实,不断加强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二是制定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制定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报告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三是加强代表联络报告工作制度,建立专门联络机构。全市两级法院建立了上下贯通、协调配合、运转快捷、反馈灵敏的办理机构,认真落实工作要求,努力提高联络工作水平。强化报告工作责任。把定期向人大代表汇报工作作为联络机构及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纳入整体绩效考核体系予以考评,确保联络机构及人员严格履行职责。(二)是完善工作措施,确保联络质量。一是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坚持重点工作、重要事项、重大案件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专项工作,每半年汇报一次整体工作;二是全面实施联络员制度。为当选的每一位市级人大代表(即结对代表)指定了联络员,由本院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兼任。联络员主动向结对代表公开自己的通讯方式,与结对代表保持联系;三是加强人大代表日常联络。如建立人大代表联络数据库,每周五向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发送手机报,认真开展走访人大代表活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联络活动。(三)是强化司法宣传,积极接受监督。一是及时公开法院信息。拓宽司法公开的内容,丰富审务公开的形式,实现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动态了解与掌握,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二是落实廉政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担任廉政监督员,随时随地加强法院与人大代表之间的沟通联系,实现了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经常性监督;三是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司法。主动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及见证执行等活动,参加调解或协助化解司法矛盾纠纷。经与代表沟通,代表对此建议件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四、张景峰代表提出的“关于我市法院系统处理好创新与规范之间关系的建议”【建议总第253号政法类16号】

针对该建议,我院高度重视,院党组经过探讨后,认真制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一是严格落实相关诉讼法规定,规范各种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优化配置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合议庭、法官之间的审判职责与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办案职责,实现审判权力与审判责任相统一,切实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要求。二是规范审委会的选任及审理案件程序。审判委员会委员的选任和管理、讨论案件的程序和范围、讨论案件时委员的发言顺序以及回避等程序,按照有关诉讼法做了详细的规范,使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更加科学和规范,旨在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三是强化对合议庭的监督。在强化合议庭职权的同时,加强了院长、庭长对合议庭、主审法官的监督职责;强化了审务督查局职能作用,加强实时监督。完善了纪检监督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同时,我们还引入社会或者第三方评价机制,建立当事人、律师和公众代表对法官的工作作风、职业道德进行评价的机制,评价结果纳入法官考评档案,并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经与代表沟通,代表对此建议件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五、马淑琴代表提出“关于人大代表参加法院庭审旁听的建议”【建议总第254号政法类17号】

针对该建议,我院于2014528日在偃师市法院组织召开了关于征求代表意见座谈会,邀请王宗燦等8名人大代表参加,中院党组副书记马保政副院长参加座谈会,重点听取了有关与代表沟通联络问题、代表参加旁听庭审等意见、建议。座谈会后,中院制定了邀请驻洛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及见证执行活动方案。一是树立指导思想,加强对活动的重视。全市两级法院要认真落实市中院党组提出的接受人大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监督,办理代表意见就是回应人民要求的指示精神,高度重视代表、委员旁听庭审见证执行活动。二是确定案件类型,制定工作目标。活动方案对代表、委员旁听庭审见证执行的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任务总数最低达到各辖区法院审判人员数的1.5倍,市中院各部门最低要求为各庭室审判人员数的2倍。并要求所辖区代表每人每年至少一次能参加法院旁听庭审及见证执行活动。三是严格工作要求,确保活动取得成效。方案对各部门邀请代表、委员参加旁听庭审见证执行活动做了严格的要求,并将邀请情况纳入每年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各部门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做好活动。

经与代表沟通,代表对此建议件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六、张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和道德教育的建议”【建议总第255号政法类18号】

    针对该建议,我院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在包案主管领导王次梅副院长的带领下,到新安县走访了市人大代表张三、王春红、韩萍等并召开座谈会,向提出建议案的市人大代表通报了建议办理和我院近年来开展的送法进校园活动情况及少年审判工作,各位人大代表对此非常满意并表示大力支持法院各项工作,塑造人民法院良好形象。洛阳两级法院高度重视 “春季开学第一堂法律课活动和送法进校园活动,积极行动,精心组织,科学实施,使该项活动顺利完成。(一)是抓牢主阵地,增强活动的全面性。一是制作法制宣传版面,在辖区中、小学巡回展览;二是由资深法官结合审判实例为学校师生讲授法制课;三是邀请师生参观法院,零距离感受国家审判机关;四是组织师生旁听典型案例教育学生遵法守法,传播法治精神;五是将模拟法庭搬进校园,指导学生举行模拟法庭,亲身体验审判过程。(二)是用好副阵地,拓宽活动的延展性。在组织实施阶段,洛阳中院重点把好四关。一是把好挑选授课法官关。二是把好授课教案制作关。三是把好授课时机关。四是把好授课形式关。  (三)是构建好平台,深化活动的实效性。两级法院积极搭建“2014年春季开学第一堂法律课活动平台,营造浓厚的法律宣传教育的氛围。首先,两级法院均积极与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站、官方微博等现代媒体沟通联络,展示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其次,建立重点帮扶机制;再次,利用好法院开放日的平台。

    经与代表沟通,代表对此建议件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七、陈占军代表提出的“关于充分尊重仲裁机构裁决既裁法律效力的建议”【建议总第256号政法类19号】

    针对该建议,我院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庭室就申请撤销仲裁案件的审理进行研讨、分析规范仲裁程序,提高仲裁裁决质量,维护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一是统一裁判制度,组成专业合议庭办理仲裁案件。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我院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或无效的案件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交由业务比较精通的固定人员和合议庭进行审理。二是开展研讨活动梳理仲裁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我院针对人大代表的建议展开了对申请确认仲裁效力案件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件的调研活动,通过调研,对劳动仲裁裁决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我院的处理方法是凡程序问题不影响正确裁决的,就不予以撤销;程序上确实存在重大瑕疵的,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坚决予以撤销。三是加强沟通交流,规范劳动仲裁和商事仲裁。承办仲裁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分别与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洛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以及仲裁事务处的工作人员就商事仲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换了意见,以便作好劳动仲裁与诉讼机制的衔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反馈我院近年来审理申请确认仲裁效力案件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情况。近年来,我院共受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及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共71起,共撤销4起,其余均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维持了仲裁裁决的效力。经与代表沟通,代表对此建议件办理工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