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4年10月31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原 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月30日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一致认为,制定这个条例是必要的,对于加强环境保护教育,增强公民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分组会议审议之后,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条中,第二款关于在环境保护教育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宣传的规定,与第一款的内容为同类性质,建议合并。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建议,将两款合并为一款。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三条中,关于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培训内容的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建议,将“和晋升职务”删去。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六条中,关于“每学年安排的环境保护教育课程不得少于十二课时”的规定,和教育部《中小学环境教育专题教育大纲》的有关规定不太相符,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建议,将其修改为“每学年安排的环境保护教育课程,小学、初中阶段不得少于十二课时,高中阶段不得少于八课时”。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二十三条中,第(四)项关于“其他适合开展环境保护教育的单位和场所”的规定,和“鼓励、引导、支持下列单位创建环境教育基地”的规定没有完全对应,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建议,将“和场所”删去。
此外,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还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及《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