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李瑞丽等6人职务任免的议案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3条以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18条之规定,经研究,现提请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任命:
李瑞丽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庭副庭长;
免去:
马怀明、李晓静、王泽泉、杜建国、巨新民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请予审议。
附件:1、关于提请任免李瑞丽等6人法律事务的说明
2、提请任免干部情况表
院长:曲海滨
201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