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四届人大代表张占伟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4年12月29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王明朗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四届人大代表张占伟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许可市人民检察院对张占伟采取强制措施,现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予以确认。
以上说明,连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四届人大代表张占伟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附件: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