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四届人大代表马学来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5-03-30

 

——20141229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王明朗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四届人大代表马学来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1113,市公安局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报请对市人大代表马学来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报告中认定,洛阳市十四届人大代表马学来以开展理财业务为名,以明显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许可市公安局对马学来采取强制措施,现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予以确认。

以上说明,连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四届人大代表马学来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附件:洛阳市公安局《关于报请对市人大代表马学来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