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美丽中国—聚焦新《环境保护法》

2015-04-24

崔丽萍  
 
    2014年4月24日,历经10年研究、4次审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正案),这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实施25年来首度大修。修订后的新环保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新修订的环保法为什么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它有哪些新的突破和亮点?能否真正对环保工作有所促进?又能否为我国的环境质量提升和百姓环境权益保驾护航呢?一时间,随着新环保法的施行,环保问题再度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
  
理念创新  制度完善
体现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
  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事件的日益增多,如“红豆水”、“牛奶河”水污染事件以及“雾霾天”等大气污染问题的频频出现,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成为百姓关注的焦点。因此,首先从立法上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刻不容缓。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首先在内容上有许多突破和创新。如,在理念创新层面,它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列入立法目的,将保护环境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将“保护优先”列为环保工作要坚持的第一基本原则。同时明确提出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突出强调“经济社会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与过去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虽然只是一个顺序的改变,却意味着理念、观念的重大调整和提升,不仅再次突出强调了环境保护这一我国的基本国策,同时将环境保护真正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使经济社会发展同环境发展相协调,进一步促进可持续发展。尤其引人注目的是,新环保法专章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让老百姓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保工作;第五十八条还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在完善制度方面,新环保法提出要建立健全一系列新的环境管理制度。如,提出要建立健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制度,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与风险评估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环境监察制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等。同时,新环保法还规定了在制定经济技术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要求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发挥好价格、税收、保险、信贷等经济手段的作用。不得不说,这些都是比以往更加细化、规范化、完善化的制度创新,也为环保部门开展执法工作提供了更加具体而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强化责任  加强监督
规定政府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
  众所周知,我们今天环境污染如此严重,与地方政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GDP的高增长有直接的关系,事实上,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使得一些“特殊”企业长期游离于环境监管之外,而我国环保部门执法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也难以震慑日益猖獗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此,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不仅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还更加突出强调了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从新修订的环保法中我们可以看到,新法首先授予了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如,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授权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则,违法者受到处罚后,逾期不改的可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且没有上限额度;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引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新法还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违规审批、包庇违法、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未及时查处、违法查封扣押,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这是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的一系列重大突破,也表明了我国今后以法治化的方式去推动环境保护,严厉遏制企业对环境的破坏,将成为社会发展的常态化要求。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新的环境保护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了新规定。新法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这是继政府财政预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等需由政府向人大报告工作之后,在实践中能够促进和加强环保工作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同时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监督落实政府在环境保护中更加有担当规定了新的责任,值得各级人大进一步思索和探讨。
  
严格执法   完善配套
新环保法治污威力立竿见影
  自2015年1月1日起,新的环保法已经开始实施。为了促进新法更好的实施,中央与地方也连续出台了许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文件。如,环境保护部近日出台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4项配套文件,以及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使得法律规定的罚则不再是空中楼阁,也表明了我国坚决向污染宣战的决心。此外,一些环保方面的专门法律也开始制订或修订,如《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已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源头治理、强化政府责任、区域联防联控、明确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强调科技治霾等方面,拟出台许多有针对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的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在起草,环保部拟制定土壤污染行动计划,摸清土壤污染真实情况,加强工矿企业环境监管,切断污染源头,遏制扩大趋势,对污染土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逐步推动风险管控等。
  据不完全统计,新法生效两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实施按日计罚案共15件,个案最高罚款数额为190万元,罚款数额达723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共136件;实施限产、停产案共122件;移送行政拘留共107起。此外,公检法也积极介入新环保法实施,环保行政执法得到司法机关有力支持。最高法院在全国18个省设立了382个环保法庭、合议庭或巡回法庭。最高检察院于今年1月29日发布了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加强与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信息交流反馈、重大案件通报等机制。
  新环保法的实施再次明确地向世人昭示了:依法治污,铁腕执法,正在成为中国向污染宣战的“新常态”。正如知名记者柴静在她的纪录片《穹顶之下》之中所讲的:“将来有一天,我会离开这个世界,但是我的孩子还在其中生活,这个世界就与我有关;而成千上万的孩子在孕育、在成长,这些河流、天空、大地是应该属于他们的,我们没有权利只知消费,不知克制;我们没有权利只知抱怨,不知建设。”
    让我们共同努力起来,拿起法律武器,牢牢筑起生态保护的绿色屏障,为美丽中国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