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查报告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查报告

2015-04-24

   宜阳县人大法工委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断探索、完善陪审员工作的各项机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司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宜阳法制建设进程,县人大法工委对我县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有关情况如下:
 
  一、我县人民陪审员工作现状
  1、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
  我县现有人民陪审员138人(不含10月份新任命的49人)。从年龄结构上看,40岁以下50人,41岁—50岁之间45人,51岁—60岁之间31人,61岁以上12人;从男女比例上看,男性105人,女性33人,女性人数占总人数的24%;从学历结构上看,研究生及以上2人,大学学历78人,高中及以下学历58人,大学学历人数占总人数的56.5%;从行业分布来看,干部50人,占人民陪审员总人数的36%,农民有29人,占人民陪审员总人数的21%,工人15人,占人民陪审员总人数的10.8%,教师5人,占人民陪审员总人数的3.6%,医生6人,占人民陪审员总人数的4.3%,其他职业33人,占人民陪审员总人数的23.9%。近年来,我县人民陪审员陪审率一直处在90%以上,2013年以来,有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数共计623件,其中刑事案件255件,民事案件205件。
  2、具体工作开展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布实施后,县人民法院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在组织领导、制度保障、选任把关、教育培训、管理使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法院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的人民陪审员工作领导小组,并专门成立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的推荐和联络工作。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学习培训办法》等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为陪审员选任、培训、表彰、奖励、补助、免职等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是科学选任。县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陪审员遴选方案,严把选任工作的各个环节。一是认真核实了法院的一线审判员人数,按比例确定陪审员数量;同时,根据法院的年总案件数、人民陪审员的陪审率情况以及现有的人民陪审员情况等因素,制定陪审员增补计划。二是依靠“一中心四平台十六站”进行大力宣传,并利用新闻媒体、人大政协推荐等方式,使陪审员的来源尽可能广泛、科学、合理。三是确定了“五不”原则,并逐一对拟选陪审员进行面试和政审,层层把关,确保选拔的陪审员政治立场坚定、道德品质良好、业务素质较高、有强烈的社会责任心和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是加大培训力度。为全面提升人民陪审员的适岗能力,县法院建立了教育培训工作的长效机制,采取集中授课、专门辅导、庭审观摩、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对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基础知识、诉讼程序、审判纪律、审判技巧、司法礼仪等基本技能进行专业培训,先后组织培训256人次,大大提高了人民陪审员驾驭庭审、辨别案情、采信证据及调解案件等各方面的能力。
  四是进行规范管理。为杜绝“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县法院明确政工科作为管理人民陪审员的专门机构,负责人民陪审员任免、考核、履职、学习培训等经常性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执行等工作后,须及时填写《人民陪审员工作日记》,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案件处理结果以及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等进行详细的记录。同时,县法院积极落实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对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进行补助,有效地激发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
 
  二、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增强了司法权威。人民陪审员以其朴素的价值观和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判断法律事实,其广泛性、社会性不仅可以和职业法官形成思维和知识上的优势互补,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同时也缩短了法官与民众之间的距离,提高了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增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司法权威。
  (二)促进了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也是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的过程,可以有效防止法官违法违纪,确保公正司法。同时,通过人民陪审员向广大群众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消除了当事人认为法院官官相护的疑虑,有利于强化诉讼的调解,也有利于法院对一些判决的执行和调解的执行,提高法院的诉讼效率。
  (三)树立了司法形象。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加审判活动,对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对法官的生活和法院整体工作有了全面了解,通过他们的宣传、说明、解释,增进了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信任,增进了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人民群众和法院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桥梁,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存在的问题
  (一)参审不平衡。一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次数不均衡,一年内,有的参加了几十次,有的只有一两次。二是各业务庭使用情况不均衡,刑事案件使用人民陪审员较多,而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由于其案件的复杂性,一般需要多次开庭审理,人民陪审员的使用上可以说是流于形式。
  (二)认识不足。一是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还不太了解,当事人对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强。二是少数陪审员所在的单位对陪审工作支持不力,难以为陪审员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三是少数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重视不够,个别法官认为陪审员可有可无,有怕麻烦、图省事的想法。
  (三)“陪而不审”现象仍然存在。部分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时并没有提前阅卷,对案情掌握不全面,庭审时难以介入,合议庭评议时不能准确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虽然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可以向当事人、证人发问等权利,但由于陪审员有关法律知识和庭审驾驭能力的欠缺,实际庭审中很少发问。在多数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时缺乏独立见解和审判,而只是附和法官的意见,形成事实上的陪而不审。
  (四)管理制度有待完善。一是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交通、误餐等费用尚未纳入财政预算,经费难以保障。二是有的人民陪审员已调离本行政区域或长期外出经商,没有时间和精力来参与案件审理,却没有及时予以免职并重新组织选任,从而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三是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不到位,缺乏有效地考核管理机制。 
 
  四、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建议
  (一)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因此,法院自身要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要从保证司法公正、促进民主法治的政治高度出发,积极运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庭审中,审判员要尊重和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自觉克服法官在审判中占绝对主导地位,陪审员只是陪衬、摆设的现象。人民陪审员庭前应认真阅读案卷材料,确定审理重点,要点,制定庭审提纲,做到“胸有成竹”,有的放矢。在庭审中要认真听取案情,记录要点,作出判断。特别是专家型陪审员对涉及到专业知识,更应发挥“行家里手”的作用,利用自身优势,运用审判职权,解决疑难问题,为攻克案件中的“瓶颈”发挥应有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一要强化业务培训。要积极组织陪审员参加由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可每年向陪审员发放一定的司法信息和办案手册,吸收陪审员作为法院日常业务培训的对象,邀请陪审员参加对某些重大、疑难案例的研讨等。二要多组织陪审员观摩庭审,由陪审员观摩法官办案的全过程,学习驾驭庭审、分析案件的能力,增加陪审员的实践感知。三要注重庭前引导。在开庭前法官应当把起诉书或起诉状、答辩状送人民陪审员一份,让其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或争议焦点。然后由法官引导陪审员熟悉相关法律条文,领会有关法律精神等,使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出更好的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一要科学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尽可能考虑陪审员的专业特长和案件性质,可根据人民陪审员的不同分类,从相关大类中随机抽取。二是庭审安排要提前告知陪审员,使陪审员做好时间安排及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做到参审与工作两不误。三是扩大陪审案件的范围和数量,加强对一些疑难复杂、群众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陪审,进一步提高民商事、行政案件陪审率,促高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和调处纠纷过程中审判主体地位。四是强化人民陪审员的考核约束机制,对陪审员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长期无法正常履职或长期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免职建议。
  (四)完善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一是争取将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交通、误餐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来源。二是根据居民生活水平适当提高人民陪审员误工补贴标准,改变陪审员是廉价劳动力的现状。三是由人大对积极参审、审判实绩突出的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并及时函告其单位,从而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陪执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