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周朝晖等39人职务任免的议案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3条以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18条之规定,经研究,现提请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任命:
周朝晖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苏娜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
关若泰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牛晓萍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胡豫勇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杨洪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李俊峰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吴健莉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苏晓明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王惠谦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左鹏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
李丽君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
郏文慧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刘龙杰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裴文娟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高玲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祖萌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赵国欣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王鑫杰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王春峰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副庭长;
吴爱霞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张强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郝丹丹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丁锋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跃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鹏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晖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源泓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蕾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旭光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张仲锋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职务;
谷春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任昉皓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职务;
苏晓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史军锋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周朝晖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苏娜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乔书贵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郭秋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张艳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刘长伟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王少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请予审议。
附件:1、关于提请任免周朝晖等39人法律职务的说明
2、提请任免干部情况表
院长:曲海滨
201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