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四届人大代表杨进轩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5-06-09

——2015年2月2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王明朗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四届人大代表杨进轩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1月23日,市公安局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提请对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杨进轩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报告》。报告中认定,洛阳市十四届人大代表、伊川县鑫众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洛阳市中州焊剂厂实际控制人杨进轩,在洛阳和重庆两地以高息返利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数额较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市公安局拟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许可市公安局对杨进轩采取强制措施,现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予以确认。
    以上说明,连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四届人大代表杨进轩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附件:洛阳市公安局《关于提请对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杨进轩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报告》(洛公[20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