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初审报告

2015-07-09

——2015年7月6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4月下旬以来,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树仁的领导下,城建环保工委提前介入,了解、掌握《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分歧所在,并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市人大代表、法律专家、燃气用户和企业负责人等对《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意见、建议的基础上,6月24日,专门召开了城市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初审,提出了初审意见。6月26日,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条例(修订草案)》,会后我们对《条例(修订草案)》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现将初审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管道天然气的大规模引入,我市的汽车加气站、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进一步扩大,现行的《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在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已经不能满足我市燃气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更与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亟需修改完善。
    从全国范围来看,南京、西安、淄博、鞍山等大中城市已相继新制定或修订了燃气管理条例。我们在充分调研我市燃气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吸收和借鉴了这些地方的先进经验,这都为我们做好燃气管理立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对《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
    (一)关于立法目的问题: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是燃气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也是此次修订法规的出发点之一。为此,我们在《条例(修订草案)》第1条中增加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内容。
    (二)关于各章名称问题:我们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章至第六章的名称分别修改为: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和服务、燃气使用、燃气安全管理与监督、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使之更加统一和规范。
    (三)关于单位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维护、更新责任划分问题:《条例(修订草案)》第34条仅对居民用燃气设施维护、更新责任划分作出了规定,为此,结合现实情况,增设“单位用户燃气设施维护、更新责任按照供用气合同确定”列为该条第三款,使该条内容更加完整。
    (四)关于居民用户改装、拆除住宅内燃气设施问题:《条例(修订草案)》第35条规定“管道燃气居民用户需要对住宅内燃气设施进行改装、拆除的,应当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施”,部分代表认为涉嫌市场垄断,我们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及城市建设司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释义,考虑到安全问题和市场竞争因素,将该条修改为“管道燃气用户改装、拆除其维护范围内的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在相关企业依法出具有关手续后,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合格予以供气。
    (五)关于罚则部分条文顺序调整问题:根据其违反条文的先后顺序,对《条例(修订草案)》第52、53条进行了对调,《条例(修订草案)》第61条调整至第58条之前。
    此外,我们对《条例(修订草案)》第33条增加了一项兜底条款列为该条十一项,删除了《条例(修订草案)》第43条,并对《条例(修订草案)》的其他条、款、项中的文字用语及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技术性修改,使之更加规范,具体修改内容在《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中已有显示,这里不再一一表述。
    以上报告及《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