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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决定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四届人大代表吴喜明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2015-07-09
(2015年7月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洛阳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确认,许可对市十四届人大代表吴喜明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