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5-09-23

(2015年7月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明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促进委员会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专门委员会与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工作衔接配套、协调运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为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立法、监督等工作。其具体职责主要是: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案和其他议案。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地方性法规案和其他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审议意见报告。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四)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监督项目建议。
  (五)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有关监督工作方案、执法检查报告、调研报告、对市“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及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等。
  (六)对市“一府两院”落实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专题询问时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开展本委员会相关的工作调查研究。
  (八)加强同有关方面人大代表的联系,研究处理与本委员会相关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常委会的要求,跟踪督办交由市“一府两院”承办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加强与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和各地市人大有关委员会的沟通交流;加强与市“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大的联系。
  (十)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应当以宪法、法律和法规为依据,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法定程序办事,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坚持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出缺或者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通知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请假。
  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时,相应的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机构、办事机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到会发表意见,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或决定问题,须充分讨论,以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须作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印会议纪要。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负责处理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其他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报送的文件,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情况,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重要工作情况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有关地方性法规案和重大事项决定等议案,由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做好调研组织和议案起草工作。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工作委员会可以向专门委员会提出有关地方性法规案和重大事项决定等议案的建议。
  (二)专门委员会审议依法交付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案和其他议案,审议依法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答复,由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具体承办和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审议意见报告或答复情况报告。
  (三)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监督项目建议,由相应的工作委员会组织调研并起草有关意见报告。
  (四)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市“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由相应的工作委员会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拟定工作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起草执法检查报告或调研报告;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做好向市“一府两院”反馈的有关工作。执法检查报告、调研报告、市“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经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
  (五)专门委员会开展相关的工作调查研究,由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并起草调研报告;收集整理资料信息,撰写分析报告,供专门委员会参阅。
  (六)专门委员会研究处理有关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时,由相应的工作委员会起草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和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七)专门委员会开展立法、监督、调研等活动,应邀请有关方面的市人大代表参加,听取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做好有关组织服务工作。
  (八)专门委员会对上级人大常委会或有关委员会交付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由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做好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组织和汇总工作。
  (九)专门委员会协助上级人大有关委员会来洛进行调研或执法检查,由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具体承办和组织实施。
  (十)专门委员会根据履职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事项,由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具体承办。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参加会议和调研、检查、视察等活动,认真履行职责。
  工作委员会应围绕自身承担的工作任务组织开展政治、业务学习,注重加强管理、严格纪律,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 各有关专门委员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