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通知

2015-11-02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现将该《守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15年10月28日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促使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履职尽责,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动我市和人大常委会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学习、宣传并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切实肩负起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神圣使命,自觉践行“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要求,自觉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和联系方式如果有变动,本人应及时向常委会办公室和代表联络工作部门报告。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接到常委会安排的会议及有关活动通知时,应当主动统筹协调工作,优先服从于常委会的工作安排。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并告知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未经批准的,不得缺席会议。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小组召集人请假,并告知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未经批准的,不得缺席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外出工作、学习等不能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应当书面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第七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相关立法、监督等工作和活动。
第八条   每次会议的出、缺席情况由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汇总后,在当次常委会上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告,并在《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于次年召开的第一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书面通报。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自觉遵守《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出席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前就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并围绕议题认真做好发言准备,主动发表意见,紧扣主题,简明扼要。
第十条   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等事项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事项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表决事项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活动。在视察和检查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的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调查要实事求是,评价要客观公正,执法检查要认真负责。对需要监督处理的问题,交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督促办理。参加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的活动,按照自己的选举单位,加强与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联系,加强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将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审议发言等方面的情况记入组成人员履职档案,作为组成人员履职情况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保持清正廉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劝其辞去组成人员职务:
(一)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以上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
(二)未经批准一年内未参加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等活动的;
(三)因身体健康、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等原因难以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守则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