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的初审报告
——2015年5月19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卓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2015年4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原文涛副主任的领导下,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初审。现将初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初审的基本过程
为了做好《条例(草案)》的初审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在原文涛副主任的领导下,提前介入,主动协调,及时了解立法进度,倒排工作时间表,督促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确保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4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在嵩县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了部分人大代表、林业部门、乡(镇)政府、村两委负责同志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5月5日,又组织召开了由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法制办、市林业局、市园林局等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在此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和市法制办、市林业局针对座谈会提出的问题和意见,逐条逐句地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采纳了部分有法律法规依据,又符合我市实际的意见建议。5月8日,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5月15日,主任会议又进行了审议把关,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二、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市是山区林业大市,古树名木资源十分丰富,全市共普查建档古树名木33032株,居全国地级市首位。古树名木是生态文化的承载,更是古都城市的地理标识和独特名片。古树名木立法是我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洛阳的内在要求,更是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文化示范区、最佳宜居地的迫切需要。
2001年10月1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公布的《洛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仅对城市建成区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进行了规定,而我市绝大多数的县域古树保护不在该政府规章调整范围内。近年来,我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存在着管护责任不明确,管护经费欠缺,管护措施不到位,执法依据不充分等诸多问题,致使毁坏古树、古树进城之风屡禁不止。因此,亟需出台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为我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三、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
在初审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上位法和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共对《条例(草案)》作了28处修改,其中重大修改有4处。
(一)乡(镇)人民政府是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重要力量,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七条“市、县(市、区)”后增加“乡(镇)”的表述,将其职责在法规中予以明确。
(二)《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与第一款的内容逻辑上联系不够紧密,为使法规条款结构更严谨,逻辑更通顺,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单列一条,作为《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第十六条。
(三)有些古树名木,已明确为个人所有,且以后会有更多的古树名木确权归个人,因此,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六条中,增加“个人所有的的古树名木,由树权人负责管护”的内容,作为第(九)项(见《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第十七条)。
(四)《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内容与《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近,为使法规条款结构更合理,逻辑更严谨,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与《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内容合并,作为《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此外,修改中还对《条例(草案)》条款的逻辑结构、文字用语、标点符号等方面作了技术性修改、调整和规范,具体修改内容在《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中已有显示,这里不再逐一表述。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