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王君涛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5-11-09

——2015年5月19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主任   尚荣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王君涛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4月22日,市公安局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提请对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王君涛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报告中认定,市十四届人大代表、洛阳君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君涛,在新疆、甘肃、山西、湖南、陕西及河南洛阳等地开设6家公司,面向社会吸收存款2.7162亿元,造成1.4474亿元群众本金不能兑付,涉及群众1193人。王君涛的行为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市公安局拟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许可市公安局对王君涛采取强制措施,现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予以确认。
    以上说明,连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王君涛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