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张继卫辞去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

2015-11-09

(2015年4月17日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接受张继卫辞去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