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继卫辞去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5年4月17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委主任 尚荣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继卫辞去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4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收到省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关于依法办理张继卫辞去省人大代表职务有关事宜的函》(豫人常选函[2015]8号)。函中指出我市选举的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张继卫(中伟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行贿犯罪,被宜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人书面提出辞去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现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予以审议。
以上说明,连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继卫辞去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