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四届人大代表杨松峰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5年7月6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主任 尚荣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四届人大代表杨松峰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6月23日,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了《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报告中认定,市十四届人大代表、洛宁县华威公司董事长杨松峰,为了获得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涉嫌单位行贿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市人民检察院拟对杨松峰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许可市人民检察院对杨松峰采取强制措施,现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予以确认。
以上说明,连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四届人大代表杨松峰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附: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洛检反贪强许[20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