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5年7月6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郝东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条例》自2005年3月1日实施以来,在市人大的监督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燃气管理部门共同努力,《条例》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和落实,推动了我市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燃气管理水平的提高。随着管道天然气和车用汽车加气站在城市区和县城的迅速发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在城郊和乡村的大量普及,以及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发布,现《条例》在管理体制、管理内容、管理手段和措施等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燃气市场管理的实际需要,并且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诸多不一致的地方,需要对其进行修订。
二、《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过程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安排,市住建委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于5月11日报市法制办。市法制办随即组织专人对其进行了初审,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5月15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5月21日,法制办组织召开管理相对人及基层执法单位座谈会。5月22日,法制办分别召开市直相关部门座谈会和立法顾问论证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研讨和论证。同时,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就拟设定或疑似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条款,重点征求了市编办等单位的意见。在对以上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吸纳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讨论稿,于6月1日经法制办业务工作例会研究通过,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6月23日市政府召开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条例(修订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8章66条,鉴于修改内容较多,新旧条例内容基本无对应,所以此次采取的是立新废旧的方式。
(一)关于三级管理体制
为强化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参照西安、武汉、南京、宁波、上海等地市燃气管理条例,《条例(修订草案)》确定了市、县、乡三级监管的体制,即: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燃气管理机构(市燃气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燃气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辖区内的燃气安全进行检查、巡查。
其中,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需由其政府确定。乡(镇)政府、街道办则仅履行检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的责任,并不行使执法权。
(二)关于居民用户室内燃气设施改装、拆除
虽然居民用户室内燃气设施的更新、维护由用户负责,但考虑到燃气设施改装、拆除需要停气,并且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还有危险性,如果任由用户自行改装、拆除或者由用户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实施的话,容易流于形式,失于监管。所以《条例》修订时规定居民用户室内燃气设施改装、拆除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施,费用由用户承担。即《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
(三)关于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为加强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参照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这次《条例》修订中,直接明确了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并且规定了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即《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
(四)关于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涉及燃气经营企业服务方面的投诉一直较多,用户对燃气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由于管道燃气的特殊性,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在一定区域内处于垄断地位;汽车加气在我市按照规划严格控制,销售由政府定价。这些领域的服务问题还不能完全由市场竞争机制调节,所以,这次《条例》修订中,增加了对燃气企业服务方面的规定,贯穿于《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中。
(五)关于有关部门的燃气管理职责
燃气管理涉及部门较多,只有齐抓共管才能保障燃气行业安全。为共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条例(修订草案)》除明确规定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外,参照西安、南京、武汉等地市燃气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燃气管理职责。即《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
(六)关于行政处罚
《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一至六十三条为法律责任。其中除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参照《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援引或者细化的罚则外,其余皆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较大市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设定,未有超越内容。
总之,本《条例(修订草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没有新设行政审批。在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的同时,注重结合我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