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5-11-10

 
——2015年7月7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明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6日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一致认为,制定这个条例是必要的,对于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分组会议审议之后,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七条关于“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养护单位的养护人员进行养护技术培训”的规定中,语言表述重复,建议删去“养护单位”。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建议。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二条第(六)项“其他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的规定,涵盖了本条前五项损毁古树名木行为之外的所有禁止行为,为兜底性条款,建议将第(四)项规定“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中的“等”字删去。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建议。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三条关于“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的规定中,避让也属于保护措施的一种,建议修改为“应当采取避让或者其他保护措施”。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建议。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七条中关于“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的规定中,表述不够完整,建议在“确定”后加上“责任主体”。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建议。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及《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