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办法

2015-11-10

 
(2015年5月25日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大会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补选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
    三、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也可由代表联合提名。
    四、大会主席团应当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印发有关材料。除大会主席团外,大会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向代表发放介绍候选人的材料。
    五、大会选举由主席团主持。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才能进行。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六、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反对票者,可以另选他人。代表画写选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如果赞成候选人,在候选人姓名下边的空格内画“〇”;如果反对候选人,在候选人姓名下边的空格内画“×”;如果对候选人弃权,在候选人姓名下边的空格内不画任何符号,也不得另选他人。若要另选他人,应先反对候选人,在候选人姓名下边的空格内画“×”,然后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下边的空格内画“〇”;另选人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如果到会代表因故不能画写选票,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画写,受委托人必须在该代表的监督下按照其意愿画写选票。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参加选举,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七、大会选举时,发出的选票数与到会的代表数相符,才能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八、选票上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未按规定画写的选票视为废票。
    九、大会选举采用人工计票。
    十、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十一、大会选举设总监票、副总监票各1名,监票人10名。总监票、副总监票和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代表中推荐,提交大会表决通过,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对大会选举发票、投票和计票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大会选举设总计票、副总计票各1名,计票人若干名,分别由大会秘书处在大会工作人员中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大会主席团通过。
    十二、选举划分5个选区,每个选区设票箱1个,代表按座区在指定的票箱投票。投票时,总监票、副总监票、监票人首先在自己的座区投票,然后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十三、计票完毕,经总监票、副总监票确认有效并签名后,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由总监票向到会代表宣布计票结果,由执行主席向到会代表宣布当选结果。
    十四、本办法经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大会通过后实施。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