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宪法为什么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
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宪法是公民权利宣言书。具体来说有四项:
我国现行宪法是以人权,即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一种制度安排。为体现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反映了保障公民权利是建立国家机构的前提,国家机构是用来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的工具。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则更进一步在国家根本法的层面上,要求我们树立三个理念:一是权利本位理念,改变过去那种总是注重社会本位,法律总是把个人的人格和权利附属于其所属的社会团体,崇扬国家的权力而淡化个人的权利的状况。二是依法维权理念,改变过去那种把人民的权利诉求建立在依赖道德关系、行政裁量、社会运动的基础上,树立起依赖常规化、程序化的立法活动、司法诉讼和行政管理理念。三是公民社会理念,它强调公民个性的张扬和参与社会管理。就公民的个性来看,宪法是公民生活的基本规范;就公民参与社会管理来看,宪法又是公民的生活方式。
我国现行宪法从制度层面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设置了各种控制措施,以免权力被滥用而侵犯公民的权利,并且着眼于权力的规范、监督和制约,以确保人民当家作主。这就要求我们理解三个原则:一是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确认了在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关系中,是个人权利构成国家权力的基础。直接掌握国家权力的组织和个人不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只有社会权力的主体——社会共同体的全体成员,才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这就是“人民主权”原则。二是官权民授原则。宪法的实质是人民授予政府及其官员权力的契约,是授权法。正是通过宪法的授权,领导干部才掌握了公共权力。三是权力制约原则。我国宪法上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对公共权力进行分解,以免权力过于集中,失去控制。一方面是把公共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同的权力由不同的部门行使,各部门各司其职,而且互相监督;另一方面是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权力分解。为了健全一种既相互制约和监督,又相互配合和支持的权力体制,着重是要理顺人大权力、政府权力和司法权力以及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之间的关系,明确权力配置和权力流程。
宪法的实行不仅是要防止政治权力对人的生命财产的侵犯,而且在于为广大公民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而建立法治秩序、提供机会、创造条件、排除障碍,从而促进公共福利不断增长。我国宪法对增进公共福利作出了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发展公益事业;二是改善人民生活;三是建立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