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田金钢辞去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

2016-01-20

(2016年1月12日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决议,接受田金钢辞去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