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刘志强等3人职务任免的议案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3条以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22条规定,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于2015年8月3日研究,现提请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任命:
刘志强同志任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吕瑞君同志任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提请免去:
孙国杰同志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批准免去:
吕瑞君同志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请予审议。
附:1、关于提请刘志强等3名同志职务任免的情况说明
2、提请任免干部情况表和考察材料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新年
201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