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谷春峰等14人职务任免的议案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3条以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18条之规定,经研究,现提请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任命:
谷春峰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牛永爱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秦铁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迟军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孙世良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田宏铎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峰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大地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刘建国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刘宁生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寇玉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职务;
孙富申、孔来道、王晖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请予审议。
附件:1、关于提请任免谷春峰等14人法律职务的说明
2、提请任免干部情况表
院长:曲海滨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