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6-02-15

——2015年10月27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李焦峰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进一步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等有关事项,常委会办公室在认真学习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对《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以下简称守则修订草案)进行了修订,10月20日市人大召开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讨论,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主任会议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修订守则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委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赋予了人大新的使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对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人大常委会增强立法针对性、监督实效性和自身建设规范性等方面寄予了新的期待。为适应新情况,省人大常委会于9月份修订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基于以上考虑,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修订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十分必要。
    二、关于守则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守则修订草案共18条,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政治素质、履职能力、作风建设以及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履职活动等作出规范,基本涵盖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工作的主要方面。
    一是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作出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守则修订草案第二条至第四条。其中,第二条明确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的指导思想,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第二条删除内容修改合并到第四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提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治意识,在第三条中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法履职尽责,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动我市和人大常委会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的内容。为切实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表率作用,在第四条中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践行“三严三实”等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正确处理常委会工作与其他工作关系作出规定。主要体现在守则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七条,第六条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遵守会议纪律和有关请假程序等作出了规定;第七条增加对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作出规定。第七条删除内容修改合并到第十七条。
    三是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审议作出规定。守则修订草案将原第九条与第十条合并,强调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就有关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工作,会议讨论时积极发表意见。
    四是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守则的相关事宜作出规定。为增强守则的严肃性、可操作性,守则修订草案第十七条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守则、应当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三种情形进行了规范。
    五是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作出了廉洁自律的新要求。根据十八大以来中央、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新要求,为增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强调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自觉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确保常委会集体做出的决议、决定严肃公正。
此外,因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什么职务由组织决定,无需在守则中规定,所以删除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以上说明连同守则修订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