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02-15

——2015年10月28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明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月27日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一致认为,制定这个条例是必要的,对于加强我市的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分组会议审议之后,马振宇副主任主持召开法制委员会会议,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研究,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四条第四款中“质量监督”的简称不够规范,“气象”部门不属于行政部门,建议将“质量监督”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相关行政部门”修改为“相关部门”。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建议。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项“按照燃气行业服务规范制定、公布本企业服务标准”的规定不准确,应该按照国家服务标准而非行业服务规范,建议修改为“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建议。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二十二条关于“大修时拆卸气瓶”的规定范围过窄,建议修改为“维修时拆卸气瓶”。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建议。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三十条关于“燃气经营单位”的表述与其他条款不一致,建议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建议。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及《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