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宋建辉、周新伟职务任命的议案

2016-02-16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3条以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22条规定,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于20151012日研究,现提请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任命:

宋建辉同志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周新伟同志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请予审议。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新年

201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