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宋建辉、周新伟职务任命的议案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3条以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22条规定,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于2015年10月12日研究,现提请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任命:
宋建辉同志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周新伟同志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请予审议。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新年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