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郑豫鲁等4人职务任免的议案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以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18条之规定,经研究,现提请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任命:
郑豫鲁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国强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免去:
张卫民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刘洛生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请予审议。
院长:曲海滨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