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议案办理规定

2016-02-16

 

201512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代表议案既可以是单个的议事原案,也可以由多个相同或者类似的议事原案合并组成。

第三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依照《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执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议案但不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不作为大会议案的,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第四条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大会闭会后的三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代表的意见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等内容,必要时可以用附件作详细说明。

第五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作为议案办理的,市人大常委会应作出决议并在决议后七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专门委员会交付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作为议案办理的,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按照《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执行。

第六条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领导、协调代表议案的督办工作,适时听取议案办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对一些重大问题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代表议案的具体督办工作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由市长、院长、检察长或者指定的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负责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并确定相应的代表议案办理部门。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代表议案的内容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制定办理方案并将办理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相关专门委员会

承办单位在草拟办理方案时应当听取议案领衔代表和有关代表、相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办理方案应当包括目标、措施、完成时限、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的分级责任制等。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代表议案的工作制度,加强和改进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代表议案交付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办理方案提交相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向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办理方案分阶段实施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每个阶段结束时向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实施情况。承办单位或者办理部门对代表议案在办理过程中,应当采取走访、电话联系或者座谈等方式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议案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办理时间、措施等作重大调整的,经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整方案报告。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或者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情况组织代表对代表议案及决议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检查。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的落实并向代表反馈。

对已经办结的代表议案,市人大常委会或者相关专门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可依法就议案办理工作提出询问或者质询,承办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代表议案办理情况报告,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报告,初审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相关专门委员会初审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办结报告时,应当邀请议案领衔代表和有关代表列席会议;涉及专门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根据议案办理进展情况适时听取和审议代表议案办理情况报告。是否进行满意度表决由主任会议决定。

代表议案办理情况报告未获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承办单位应当继续办理,并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议或者决定的要求重新提交议案办理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并将报告印发全体代表。

代表议案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至少听取一次办理情况报告,未办结的由下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相关专门委员会继续督办。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责成有关部门和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或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单位依法追究办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贻误办理造成损失的;

(二)办理工作弄虚作假的;

(三)对提出议案的代表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十八条 代表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办理的,按照《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代表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理的,按照《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