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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新年同志辞去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16-03-21
(2016年2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根据刘新年同志的请求,经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刘新年同志辞去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