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知识小知识(四)

2016-04-08

  ★ 法律对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有哪些基本要求?
 
  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和活动。根据法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把代表议案的构成概括为“四个法定”,代表提出议案要注意这些基本要求:
  一是主体法定。就是说代表提出议案的主体要符合法定资格或者法定人数。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才可以提出议案。地方则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才可以提出议案。宪法修正案的提起,要求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
  二是内容法定。就是代表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宪法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七条、地方组织法第八条、四十四条和九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乡级人大的职权范围。主要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需要由人大审议、决定的国家或者地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三是要素法定。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议案一般包括这样几块:第一块是案由,提出你要解决的问题,包括问题的重要性和解决问题的迫切性;第二块是案据,就是解决问题的依据,包括法律的、政策的、事实的根据;第三块是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案还应当附有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说最好有具体条文和说明。
  四是时间法定。人大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以方便在会议期间的处理。为保证代表有充裕的时间酝酿、提出议案,对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代表议案,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或者有关机构。人大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或者有关机构设置专门的议案处理机构,并在代表驻地安排工作人员接收代表提出的议案。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符合议案要求的法律案,可以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先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其他议案在大会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或者有关机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一并处理。
 
  ★ 什么是人大代表议案?
 
  人大的议案共有两类:
  一类是有关机关的议案。在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在地方人大,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大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另一类是人大代表的议案。在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在地方人大,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镇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根据提案人的不同,人大的议案就分成了上述两类,即一类是有关机关提出的议案,一类是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从实际情况来看,人大会议审议的议案绝大多数是由有关机关(主要是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提出的。这符合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制度安排,符合实际需要。
  代表议案是人大会议审议的议案的来源之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重要行为。如果用一句话概括,代表议案就是法定数量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即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内容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要求列入本级人大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议事原案。
 
  ★ 人大代表议案与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代表议案与代表建议、批评和建议是有联系的。1954年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了代表提出议案的制度。从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至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都是由会议临时设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在会议期间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向会议报告,最终由会议审议、表决审查意见。由于那些议案的内容主要是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建议,涉及到的问题很多并不属于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会议不好通过实质性的决议,只能决定转交有关方面研究处理。因此,1982年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建议,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后来制定或者修改的有关法律,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这样比较符合实际,简化了工作程序,代表既可以根据人大的职权范围提出议案,也可以就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建议,代表表达诉求的方式增加了。由此可见,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这一制度的产生与代表提出议案的制度密切相关。
  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又有明显的区别。一是作用不同。审议和表决议案是人大进行立法或者作出重大决策的开始,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与代表相互沟通和改进自身工作的过程,大多数情况与人大行使职权没有直接关系。二是主体不同。代表提出议案必须达到法定人数,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没有人数上的要求。三是范围不同。代表提出议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级人大职权范围,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十分广泛,大部分属于政府工作范围。四是处理方式不同。代表议案提出后,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后,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了解上面讲的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联系与区别,在实践中就要注意不要把属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作为议案提出,要实事求是地提出并写好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
 
  ★ 什么是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代表除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外,还有权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从字面意思看,建议是提出的主张,批评是指出缺点和错误,意见是对事情的看法。人大代表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时简称或者通称为建议),就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就各方面工作提出主张、指出缺点和错误、发表看法。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代表通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督促、支持有关机关、组织做好工作或者改进工作。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组织通过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使了解民意更加广泛,作出决策、开展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代表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加以研究处理并予以答复,也是代表与有关机关、组织相互沟通、了解情况和促进有关机关、组织改进工作的过程。